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决策部署,更好顺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新需求新期待,促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业,我部起草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lilh@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综合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9月9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运输职业经理人、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按规定参加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有与考试能力相适应的考试场地、健全的考试及监管的设施设备、与考试业务相适应的考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及应用能力训练,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分别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炸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及应用能力训练,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分别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炸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相关培训证明。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考试,并为申请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电子证件式样另行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动态资格管理和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清单和业务规则及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新增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限统一为最新取得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日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告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延期申请。
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的,可在原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申请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合格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相关知识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恢复其原有的从业资格,初始领证日期以原从业资格证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方式和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应当通过信息化方式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炸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还可以驾驶载运上述三个类别以外危险货物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期间有记分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或者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五)经发现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三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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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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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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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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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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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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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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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领驾驶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种类 |
初领□ 增加□ | ||||||||||||
原从业资格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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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及 材料清单 |
道路旅客运输□ |
身份证明□ 驾驶证□ 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
道路货物运输□ |
身份证明□ 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 ||||||||||||
承 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 ||||||||||||
考试记录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无需填写) |
成绩 |
考 核 员 |
考 核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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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 |
发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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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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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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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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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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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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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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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住址 |
(电话)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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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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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从业资格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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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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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领驾驶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类别 |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驾驶员□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装卸管理人员□ |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押运人员□ | ||||||||||
材料清单 |
身份证明□ 学历证明□ 驾驶证□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证明□ | ||||||||||||
承 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 ||||||||||||
考试记录 |
成绩 |
考 核 员 |
考 核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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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 |
发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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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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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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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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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略)
附件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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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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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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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住址 |
(电话)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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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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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领驾驶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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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从业资格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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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领从业资格 证件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种类 |
换发□ |
补发 □ |
变更 □ |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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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 ||||||||
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 |
发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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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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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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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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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交通运输部于2006年颁布施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伴随着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改革完善的地方。深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改革,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择业创业的必然要求,也是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完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我部组织有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事务中心)组成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调研,并赴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同时,组织开展了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状况调查,认真分析研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回应从业人员关心关切。综合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多次论证修改并专题研究,形成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
一是深化改革、利企便民。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业,有效激发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二是坚守底线、分类施策。立足行业安全稳定发展底线,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聚焦“两客一危”驾驶员、“两类人员”等重点群体,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更好适应行业改革发展需要。
三是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围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急难愁盼,优化相关制度设计,切实解决从业人员反映较多的诚信考核签注不便等问题,明确“跨省通办”政策导向,让从业人员有更多改革获得感。
四是统筹兼顾、有序衔接。适应互联网+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等发展趋势,将已经实施的改革举措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加快建立放管结合、政策衔接、保障有力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从业人员范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本规章调整范围。分别在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管理制度设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相关条款进行了平移。
(二)改革道路货运从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部署,在第十条中将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相应删除,并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申领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程序规定,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主要内容在本规章中作了衔接。
(三)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制度。一是对于使用4.5吨及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规定可以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申请参加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两考合一”后4.5吨及以下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取证的政策途径。二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现行规定进行衔接,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并进行签注。
(四)改革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一是减轻考试申请人负担。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取消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的要求。二是进一步保障考试申请人权益。在第十九条中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后30日内安排考试,并统筹考虑全国不同地域从业人员分布和考试申请情况,同步调整了第八条中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频次的具体规定。三是在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了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考试场地、考试及监管设施设备、考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要求。四是在第二十条将考试成绩公布时限由10日压缩为5日内,实施计算机考试的要求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有考试舞弊行为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五)优化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一是满足需求,近远结合,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推进档案电子化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从业资格证件电子化方向。二是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各地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等,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方便从业人员“跨省通办”服务提供部门规章层面的支撑。三是在第三十条中明确新增从业资格类别(一般为从业资格条件要求更高的类别)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限统一为最新取得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日期,避免从业人员因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期限不同而频繁换证。四是考虑“跨省通办”等业务的推进,在第三十条中取消了从业资格证件换证、补发时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的要求,同时在本条第三款中原则上明确了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程序规定,为下步制定从业人员申请转籍规范性文件预留空间。五是总结现行做法并参照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从业资格证件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被注销的,可在原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有条件申请恢复证件的有关规定。六是完善从业违章记录要求,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采取信息化方式和手段予以记录、归集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违法违章信息。
(六)规范从业行为规定。一是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在第三十八条中取消了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要求,避免执法过程中引起纠纷或者异议。二是实施区别化的继续教育管理改革,聚焦监管重点,在第三十九条中将道路运输驾驶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由“在岗从业期间”调整为“诚信考核期间有记分记录的”,对于诚信考核期间无记分的,不再强制接受继续教育。三是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分别完善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有关防止疲劳驾驶等从业行为要求。
(七)修订了有关法律责任。一是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两种情形,包括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或者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以及经发现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二是在第五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进行了衔接,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考核或者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与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参照2020年我部全面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的做法,在附则第五十四条增加了“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日期:2021-9-10 15:55:48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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