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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Law-lib.com  2021-9-4 11:08:06  中国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变更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决策部署,实现规则有序衔接,我会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3日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六、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八、删除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

      九、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要求,证监会拟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的相关内容,整体平移至新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实现规则有序衔接,本次修改主要是删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相关的条文内容;同时根据新《证券法》要求增加了监事会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要求,并调整了部分文字表述。


    日期:2021-9-4 11:08:06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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