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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Law-lib.com  2021-7-15 14:06:16  交通运输部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相关规定,我部起草了《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ib@msa.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13日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规定》起草说明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海上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海上交通事故对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造成的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由于海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性,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体现为船舶沉没或者全损,以及船舶严重损坏而丧失航行能力等。因此,采用船舶沉没或全损以及丧失航行能力作为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依据。同时,不同尺度的船舶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通过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时还应充分考虑船舶尺度大小。
    二、必要性
    (一)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及相关通函,将海上交通事故划分为:非常严重事故、严重事故、一般事故和事件四个等级。其等级的划分将人命伤亡、船舶全损以及事故造成船舶动力设备故障、船体结构损坏使得船舶不能航行作为标准。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如:美、英、法、日等)均按照该标准划分事故等级。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和“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的倡导国,应积极履行国际公约,根据船舶损坏程度确定直接经济损失,优化符合国际规范及惯例的等级划分标准。
    (二)优化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需要。现行海上交通事故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实践中存在不合理和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一是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实践中,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核定范围广、周期长,事故经济损失通常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一些涉外事故的损失在事故发生几年后才最终确定,造成在事故结案周期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核定事故等级操作性不强的情形;二是船价受航运价影响上下波动幅度大,且不同船厂的船舶修理费价差大,导致相同损坏程度的事故等级可能不同。因此,按照船舶损坏程度并结合船舶总吨、客船核定乘客定额确定事故等级相对客观且更具有操作性。
    (三)适应船舶大型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航运业发展,船舶大型化,船舶造价不断提高,且社会整体通胀水平提升,涉事船舶损坏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极易超过1亿元,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海域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划分为特别重大等级事故与事故的实际社会影响不符,与更加注重人命的安全发展导向相悖,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例如,3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沉没或全损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海域污染,因船舶造价超过1亿元,按照现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属于特别重大等级事故,但其社会影响较小;按照本规定将事故等级划分为重大事故,更贴近事故实际造成的社会影响,适用性更好,也更能适应航运安全发展需要。同时,更加突出客运安全的重要性,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客船事故,用客船核定乘客定额与船舶损坏程度相对指标来确定客船损失的事故等级,适当提高了客船事故等级标准,更能体现党中央“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理念。
    三、主要内容
    根据事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的威胁程度,按照不同的船舶吨位分级制定了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同时,突出了客运安全的重要性,根据我国登记的不同尺度客船的保有量,按照客船核定载客数量制定了更高要求的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对于触碰事故造成桥梁、码头等设施损坏的,按照设施损失情况制定了事故分级划分标准。一件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符合两种以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事故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事故船舶损害程度分类。根据事故造成船舶的损坏情况,将船舶沉没或者全损,以及船舶严重损坏而丧失航行能力作为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主要依据之一。
    (二)船舶吨位分级。船舶总吨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代表船舶大小、等级。按照船舶损坏程度并结合船舶总吨,即:按500≤总吨<3000、3000≤总吨<3万、总吨≥3万的三个吨位区间的船舶发生沉没或全损,以及严重损坏造成船舶丧失航行能力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三)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分级。客船核定乘客定额代表客运船舶最大载客能力。按照客船损坏程度并结合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即:按30人≤客位<100人、100人≤客位<400人、客位≥400人的三个客位区间的客船发生沉没或全损,以及严重损坏造成船舶丧失航行能力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四)设施经济损失分级。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桥梁、码头等设施损坏的,按照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即:按1百万≤经济损失<1千万、1千万≤经济损失<5千万、5千万≤经济损失<1亿、经济损失≥1亿的四个损失金额区间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海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主要依据以下要素确定:
    (一)船舶沉没或全损;
    (二)船舶损坏的严重程度;
    (三)船舶吨位;
    (四)客船载客能力;
    (五)设施损失。
    第三条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船舶损失按照船舶总吨和船舶损坏程度确定;客船按照船舶核定载客人数和船舶损坏程度确定;设施损失按损坏程度确定。
    第四条 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船舶损失,按照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一)重大事故:3万总吨以上船舶沉没或全损;或400客位以上的客船沉没或全损。
    (二)较大事故:3000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船舶沉没或全损;或3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严重损坏;或100客位以上400客位以下的客船沉没或全损;或400客位以上的客船发生严重损坏。
    (三)一般事故: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船舶沉没或全损;或3000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严重损坏;或30客位以上100客位以下的客船沉没或全损;或100客位以上400客位以下的客船发生严重损坏。
    (四)小事故:未达到以上事故等级标准的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涉及一艘以上船舶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事故等级。
    第五条 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桥梁、码头等设施损坏的,设施损失按照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一)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船舶碰撞事故中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划分适用于本条款。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两种情况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事故等级。
    第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沉没,是指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
    全损,是指船舶灭失或者无修复价值。
    发生严重损坏,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等事故,造成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例如主机推进系统、舵机失灵)或严重的结构损坏(例如水下船体破裂),使船舶不能航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期:2021-7-15 14:06:16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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