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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Law-lib.com  2020-10-01 15:17:2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0月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1.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同时对机构名称一并作出修改,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和废止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分规章,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二是修改规章的制定依据。三是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有关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根据中编办关于调整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故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二是修改规章制定依据。民法典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原规章制定时依据的上述法律也相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部门名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包括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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