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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Law-lib.com  2020-8-10 16:50:49  交通运输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信箱:syshd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航道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5日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畅通,促进航道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内河航道、沿海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科学养护、保障畅通、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层级】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养护的监督管理,具体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事权航道以外的航道养护行业管理工作。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航道养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统称为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第五条 【资金来源】航道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通航建筑物收费;

    (四)枢纽发电收益;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资金绩效管理】航道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航道养护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环保、现代化要求】鼓励航道养护使用环保、智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航道养护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养护范围与计划

    第八条 【养护范围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应当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确定。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他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养护内容与分类】航道养护内容主要包括:航道巡查、观测分析,疏浚、清障,对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和航道养护码头场站、船舶基地、工作船艇等设施设备以及航道公共服务、航标遥测遥控等信息化系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和备品备件配置等工作。

    航道养护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十条 【计划编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养护目标和要求、养护资金规模,组织编制年度航道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内容】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标准,养护内容、工作量与质量目标,生产安全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内容。

    日常养护、应急抢通均应纳入年度航道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 【计划下达】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及时下达养护计划。

    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年度航道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下达。

    第十三条 【通航建筑物养护计划】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通航建筑物养护计划报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运需求情况统筹确定上下游梯级通航建筑物养护计划。跨辖区河流上的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由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养护计划实施及考核】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技术考核有关规范,对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

    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十五条 【养护总要求】实施航道养护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开展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十六条 【专项养护】下列专项养护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技术复杂需要进行设计的;

    (三)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的。

    第十七条 【航道巡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航道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养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养护并报告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发布航道通告,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作业要求】航道养护应当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实施养护疏浚、清障等作业,可能影响通航的,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养护单位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书面通报,并根据需要申请发布航道通告和航行通(警)告;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第十九条 【作业船舶与通航安全】养护船舶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

    第二十条 【作业保护】实施航道养护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扰、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养护资料】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要求,保留航道养护相关的影像、工作记录、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等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养护统计和文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航道养护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对报送数据质量负责。

    年度航道养护计划文本、技术文件、检查验收文件、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绿色环保】航道养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绿色维护的标准规范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方式。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养护工作船。

    第二十四条 【疏浚土】航道养护疏浚土应当按有关规定合理处置,鼓励疏浚土资源有益利用。

    第二十五条 【智能养护】鼓励养护单位通过大数据、无人机、无人测量船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监控、航标遥测遥控等智能化养护。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社会力量参与航道养护工作,通过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养护质量,发挥养护资金效益。

    第四章 服务与应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公布】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同水位期的航道养护尺度、水位,所辖航道的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航运需要提高公布频次。

    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应当根据内容、使用对象、时效性要求等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发布。

    第二十八条 【航道图】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测量成果组织编制、公布航道图,并定期更新。公布航道图前应当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养护管理智能化】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推广应用电子航道图,建设内河航道网运行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航道智能化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应急巡查】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有关单位在洪、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气象条件下,或重点时段、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加强航道巡查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应急抢通】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情况时,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尽快组织应急抢通,并根据影响程度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抢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重点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航道养护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三)年度养护技术考核情况;

    (四)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五)专项养护管理规范化情况;

    (六)其他有关要求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配合】养护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养护单位违规处罚】养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航道养护;

    (二)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不合格;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及时开展养护并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作业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残留物;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保留相关资料;

    (六)不配合养护技术考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处罚】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港口航道管理】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公用航道养护管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专用航道】专用航道的养护管理由专用单位负责。专用单位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沿海航标】交通运输部航海保障中心负责养护的沿海航标,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界河航道】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时限】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航道养护是巩固和维持航道建设成果、保持航道通航条件的重要手段。我部201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75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加强养护管理、规范养护行为、提高养护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航道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亟需制定出台新的部门规章。主要表现在:

    一是航道养护管理方式应满足新发展要求。原《规定》条文内容偏重于技术层面的管理,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要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要创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需要改进完善现有管理。

    二是《规定》应做好《航道法》相关要求的细化和落实。《航道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航道养护”对养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关于养护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发布、航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要求应予以细化落实,并与相关标准规范做好衔接。

    三是2019年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事项中明确了西江航运干线纳入中央财政事权范围;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多地航道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性质转变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应重新明晰航道养护管理单位与养护单位的职责。

    《规定》制定工作纳入我部2020年一类立法计划,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

    二、起草过程

    2020年初,开展了书面调研,24个省区市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共反馈修订意见190条。

    根据书面调研情况,对《规定》适用范围、改革后的航道管理职责、航道养护资金、专项养护、养护市场化、养护技术考核、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等14个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召开了6次视频座谈会对研究成果、条款修改建议进行讨论,形成《规定》(初稿)。经专题研究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框架。

    《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7条)、养护范围与计划(7条)、养护实施(12条)、服务与应急(5条)、监督检查(5条)及附则(5条)共六章41条。

    (二)适用范围。

    将原《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调整为“全国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主要考虑是与《航道法》调整范围保持一致。正在修订的《航道养护技术规范》也将沿海航道纳入适用范围。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归类为管理事权属性,不在适用范围中体现。

    考虑到我部航海保障中心负责的沿海航标按部规范性文件《海区航标维护管理规则》等进行管理,明确此部分航标的养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航道养护计划制度。

    《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航道养护计划制度,对养护范围和标准的确定、技术考核等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简化。航道养护计划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中央财政事权航道、本行政区内中央财政事权航道以外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二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养护计划对核定养护费用、统筹上下游梯级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保障养护工作有序开展等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三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技术考核。

    (四)关于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养护。

    根据国办33号文,中央承担西江航运干线财政支出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按事权赋予了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下达西江航运干线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对养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西江航运干线通通航保畅工作机制要求组织做好应急抢通等。上述工作不涉及机构体制和人员编制调整。

    (五)关于航道养护资金。

    为保障各地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规定》列出了养护资金来源。其中关于通航建筑物收费,目前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收取船舶过闸费的省份有5个,其中浙江、安徽、山东、广西4个省区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发改部门核准),江苏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核准)。

    (六)关于通航建筑物养护。

    《航道法》规定,通航建筑物属于航道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行业管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已将包括其他部门管理的通航建筑物在内的通航建筑物均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并对养护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在养护计划、应急监测等方面作了细化和衔接。

    (七)关于航道养护是否开展洪评、环评问题。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等应当开展环评、洪评,航道养护是为恢复和巩固原有建设成果,在原建设规模基础上恢复原功能,不属于建设工程。专项养护在管理中参照部分项目管理的做法以加强管理,但仍属于日常养护范畴,依法不需要做洪评、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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