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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关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Law-lib.com  2020-4-29 16:57:27  司法部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sfjd@163.com。

    司 法 部

    2020年4月29日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类别,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司法鉴定实践的需求,参照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 文书鉴定

    第四条 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 笔迹鉴定。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 印章印文鉴定。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 印刷文件鉴定。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第八条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包括依据变造文件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否存在添改、刮擦、拼凑、掩盖、换页、密封、消退、伪老化等变造现象;依据污损文件鉴定标准对破损、烧毁、浸损等污损检材进行清洁整理、整复固定、显现和辨识原始内容等;依据模糊记载鉴定标准对检材褪色记载、无色记载等模糊记载内容进行显现和辨识;依据压痕鉴定标准对检材压痕内容进行显现和辨识等。

    第九条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包括依据笔迹形成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笔迹是书写形成还是复制形成;依据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印文是盖印形成还是复制形成;依据指印形成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文件上有色检材指印是否复制形成。

    第十条 特种文件鉴定。包括依据特种文件鉴定标准判断检材货币、证照、票据、商标、银行卡及其他安全标记等的真伪。

    第十一条 朱墨时序鉴定。包括依据朱墨时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上文字、印文、指印等之间的形成先后顺序。

    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鉴定。包括依据文件材料鉴定标准对需检纸张、墨水墨迹、油墨墨迹、墨粉墨迹、粘合剂等文件材料的特性进行检验检测及比较检验等。

    第十三条 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包括依据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依据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打印文件的打印时间;依据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静电复印文件的复印时间;依据检材某要素的发明、生产时间或时间标记信息判断其文件要素的形成时间。

    第十四条 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包括综合运用光谱、色谱、质谱等仪器检测分析技术,根据墨水墨迹、油墨墨迹、墨粉墨迹、印文色料、纸张等文件材料的某种(些)理化特性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依据相应的结果判定方法,分析判断检材的形成时间。

    第十五条 文本内容鉴定。包括通过书面言语分析,判断检材文本作者的地域、年龄、文化、职业等属性;通过文本格式、内容、书面言语特征等的比较检验,分析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文本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 痕迹鉴定

    第十六条 痕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动物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等。

    第十七条 手印鉴定。包括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指印是否同一;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掌印是否同一;通过对检材指印的检验判断其形成过程。

    第十八条 潜在手印显现。包括使用物理学、化学或专用设备等方法显色增强潜在手印。

    第十九条 足迹鉴定。包括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赤足印是否同一;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鞋、袜印是否同一。

    第二十条 工具痕迹鉴定。包括通过勘查和检验判断检材线形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等的形成原因;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线形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等是否为某一造痕体形成。

    第二十一条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包括通过检验判断分离物体之间是否存在整体分离关系。

    第二十二条 枪弹痕迹鉴定。包括枪械射击弹头/弹壳痕迹检验、枪弹识别检验、枪支性能检验、利用射击弹头/弹壳痕迹认定发射枪支检验、利用射击弹头/弹壳痕迹认定发射枪种检验、枪击弹孔检验、枪支号码显现,以及通过对枪击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所涉射击残留物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综合判断枪击事件中痕迹的形成过程及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二十三条 爆炸痕迹鉴定。包括炸药爆炸力及炸药量检验、雷管及导火(爆)索检验、爆炸装置检验,以及通过对爆炸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所涉爆炸物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综合判断爆炸事件中痕迹的形成过程及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二十四条 火灾痕迹鉴定。包括通过火灾现场、监控信息等,对现场烟熏痕迹、倒塌痕迹、炭化痕迹、变形变色痕迹、熔化痕迹以及其它燃烧残留物进行勘查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结果,综合判断火灾事故中痕迹形成过程及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二十五条 人体特殊痕迹鉴定。包括除手印、脚印外的其他人体部位形成的痕迹鉴定,如牙齿痕迹鉴定、唇纹痕迹鉴定、耳廓痕迹鉴定等。

    第二十六条 动物痕迹鉴定。包括动物形成的痕迹鉴定,如动物齿痕鉴定、动物蹄迹鉴定等。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等。非交通事故的相关鉴定可参照本条款。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包括判断涉案车辆的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判断车辆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等)。

    (二)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包括对交通事故现场或事故发生地点等鉴定对象进行勘查、测量;对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桥涵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如道路线形、路面、护栏、标志、标线等);判断事故发生区域交通设施相关功能的技术符合性。

    (三)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包括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

    (四)车辆速度鉴定。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

    (五)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基于以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的检验鉴定结果,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综合判断涉案人员、车辆、设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过程中的状态、痕迹物证形成过程及原因等,包括交通行为方式、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事故车辆起火原因、轮胎破损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包括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结合建筑工程领域相关规范,通过勘验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建筑材料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综合判断建筑及其构件的沉降、变形、裂缝、渗漏、脱落、锈蚀等损坏程度和原因。

    第二十九条 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包括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必要时结合所涉日用制品材料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对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玻璃制品、纺织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等的损坏痕迹进行勘验和检验分析,综合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

    第四章 微量物证鉴定

    第三十条 微量物证鉴定简称微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理化检验的原理、方法或专门知识,使用专门的分析仪器,对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中,物理性质包括物质的外观、重量、密度、力学性质、热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电磁学性质等;化学性质包括物质的可燃性、助燃性、稳定性、不稳定性、热稳定性、酸性、碱性、氧化性和还原性等;成分组成包括物质中所含有机物、无机物的种类和含量等。

    微量物证鉴定包括化工产品类鉴定、矿物和金属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建筑材料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

    第三十一条 化工产品类鉴定。包括塑料、橡胶、涂料(油漆)、玻璃、陶瓷、粘合剂、填料、化学试剂以及化工原料、化工中间体、化工成品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二条 矿物和金属类鉴定。包括矿物和金属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三条 纺织品类鉴定。包括纤维、织物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四条 日用化学品类鉴定。包括洗涤剂、化妆品、香精香料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五条 文化用品类鉴定。包括墨水、油墨、墨粉、纸张、粘合剂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六条 食品类鉴定。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类鉴定。包括水泥及其他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屋面和地面材料,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八条 易燃物质类鉴定。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及其残留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九条 爆炸物类鉴定。包括易爆物质及其爆炸残留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四十条 射击残留物类鉴定。包括射击残留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包括交通事故涉及的油漆、橡胶、塑料、玻璃、纤维、金属、易燃物质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四十二条 火灾微量物证鉴定。包括火灾现场涉及的易燃物质类、石化化工产品类、金属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附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1

    文书鉴定

    0101笔迹鉴定

    0102印章印文鉴定

    0103印刷文件鉴定

    0104篡改(污损)文件鉴定

    010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0106特种文件鉴定

    0107朱墨时序鉴定

    0108文件材料鉴定

    0109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0110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0111文本内容鉴定

    2

    痕迹鉴定

    0201手印鉴定

    0202潜在手印显现

    0203足迹鉴定

    0204工具痕迹鉴定

    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0206枪弹痕迹鉴定

    0207爆炸痕迹鉴定

    0208火灾痕迹鉴定

    0209人体特殊痕迹鉴定

    0210动物痕迹鉴定

    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021102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021104车辆速度鉴定

    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0212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

    0213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

    3

    微量物证鉴定

    0301化工产品类鉴定

    0302 矿物和金属类鉴定

    0303 纺织品类鉴定

    0304 日用化学品类鉴定

    0305 文化用品类鉴定

    0306 食品类鉴定

    0307 建筑材料类鉴定

    0308 易燃物质类鉴定

    0309 爆炸物类鉴定

    0310 射击残留物类鉴定

    0311 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

    0312 火灾微量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类别,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实践的需求,参照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第二章 录音鉴定

    第四条 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第五条 录音处理。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第六条 录音真实性鉴定。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七条 录音同一性鉴定。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第八条 录音内容分析。包括依据录音内容辨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第九条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包括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三章 图像鉴定

    第十条 图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图像鉴定包括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

    第十一条 图像处理。包括依据图像处理方法,对检材图像进行降噪、增强、还原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视觉效果。

    第十二条 图像真实性鉴定。包括依据图像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为原始图像;依据图像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十三条 图像同一性鉴定。包括依据人像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的人像是否同一;依据物像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的物体是否同一。

    第十四条 图像内容分析。包括依据图像内容分析方法,结合图像处理和图像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判断检材图像所记载的人、物的状态和变化情况及事件发展过程,如群体事件图像中的人物行为和事件过程、交通事故图像中的交通参与者行为及涉案车辆速度、火灾现场图像中的起火部位及火灾过程等。

    第十五条 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包括综合运用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图像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十六条 特种照相检验。运用特种照相技术,包括红外照相、紫外照相、光致发光照相和光谱成像等技术对物证进行照相检验。

    第四章 电子数据鉴定

    第十七条 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

    第十八条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包括对特定形式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依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形式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

    第二十条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包括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线路布图设计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

    附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1

    录音鉴定

    0101录音处理

    0102录音真实性鉴定

    0103录音同一性鉴定

    0104录音内容分析

    0105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2

    图像鉴定

    0201图像处理

    0202图像真实性鉴定

    0203图像同一性鉴定

    0204图像内容分析

    0205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0206特种照相检验

    3

    电子数据鉴定

    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0302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我部组织制定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我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与《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类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从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也未进一步明确各个执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主要是质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范围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时,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自己对《决定》的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质量。重新制定执业分类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9年5月初,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究工作,并在上海组织召开了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讨会,会上讨论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以下简称“两个执业分类规定”),形成了“两个执业分类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6月11日,将“两个执业分类规定”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7月15日,共收到对《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反馈意见119条,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反馈意见33条。经过认真梳理,形成了“两个执业分类规定”讨论稿。8月24日,再次于上海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根据专家意见,专门工作小组认真进行了梳理、研判,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12月,将送审稿送法律审核部门征求意见,在法律审核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再次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再次将征求意见稿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吸收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修改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总则,其余三章分别从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三大类细化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据、原则,物证类司法鉴定的概念,并明确了物证类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章为文书鉴定,共12条,规定了文书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文书鉴定的不同对象和现有技术状况,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文书鉴定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和文本内容分析等11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第三章为痕迹鉴定,共14条,规定了痕迹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痕迹鉴定的不同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痕迹鉴定分为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动物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等13个执业类别,其中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又下分5个执业子类别,对每个执业(子)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子)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第四章为微量物证鉴定,共13条,规定了微量物证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微量物证鉴定的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微量物证鉴定划分为化工产品类鉴定、矿物和金属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建筑材料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等12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总则,其余三章分别从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三大类细化了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原则,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概念,并明确了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章为录音鉴定,共6条,规定了录音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录音鉴定的不同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录音鉴定分为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5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第三章为图像鉴定,共7条,规定了图像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依据图像鉴定的不同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图像鉴定分为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6个执业类别。

    第四章为电子数据鉴定,共5条,规定了电子数据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依据电子数据鉴定的不同鉴定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电子数据鉴定分为电子数据存在性、电子数据真实性、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4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1.关于文书鉴定中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考虑到文书鉴定中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技术特殊性,将其分为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和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两个执业类别。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较为成熟,有业内公认的技术标准,因此将其独立设为一个执业类别。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难度较大,有些方法尚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因此,综合考虑诉讼需求和今后的技术发展,将其独立设为一个执业类别,后续在资质准入要求中可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科研能力和方法确认能力等设置诸多条件限制。

    2.关于痕迹鉴定中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从办案机关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事实认定的需求出发,结合近二十年探索发展所形成的专业基础和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以痕迹物证的基本原理为学科基础,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方法依据,参考国内行业共识及国外分类惯例,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设为一个独立的执业类别。考虑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涉及鉴定项目较多,且各项目之间存在技术差异性和特殊性,又下设了具体五个子分类。同时,根据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中可能涉及的微量物证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内容,后续在资质准入要求中可设置专业条件限制,要求鉴定机构建立完整的专业体系。

    3.关于微量物证鉴定中的交通事故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类别

    考虑到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的技术特点和鉴定需求,将化工产品类鉴定中的油漆、橡胶、塑料、玻璃鉴定项目、纺织品类鉴定中的纤维鉴定等项目从大类中单独列出,加上事故车辆起火原因鉴定中涉及的易燃物、金属等,整合为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执业类别,要求从事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上述鉴定项目的综合能力;将火灾事故涉及的易燃物质类、化工产品类、矿物金属类的鉴定项目整合为火灾微量物证鉴定执业类别,要求从事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上述鉴定项目的综合能力。

    4.关于微量物证中的食品类鉴定

    考虑到食品类鉴定的诉讼实践需求,依据食品类鉴定的技术特点,系运用微量物证鉴定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对食品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故可将其纳入微量物证鉴定的分类中。同时,考虑到食品类鉴定的对象特殊,在后续资质准入中可对鉴定机构提出应通过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双证的要求。

    5.关于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

    建(构)筑物损坏(毁)鉴定,在诉讼活动中有大量需求,其鉴定技术与痕迹鉴定技术存在相关性,同时还须结合建筑工程相关知识,从技术上讲该项目属于痕迹鉴定专业与建筑工程专业交叉的多学科融合专业。结合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加强行业管理及规范鉴定活动等方面综合考虑和研判,纳入痕迹鉴定分类之中较为合理。

    (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1.关于电子数据鉴定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声像资料,在当时的背景下,其形式与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对应。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证据作用逐步显现,有关电子数据方面的证据往往参照视听资料证据进行归类,在很多地区的司法鉴定执业管理中,电子数据鉴定也被列在声像资料鉴定下授予资质。2012开始,三大诉讼法陆续明确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指出:“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当前的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往往是包含声音、图像及数据资料的电子介质,委托要求涉及对其中多媒体和相关数据的提取、分析、鉴别和判断。电子数据和声像资料的联系非常紧密,相应的鉴定技术已相互交融不可分离。

    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司法行政部门已将其作为声像资料类别进行管理具有合理性,客观上规范了行业管理,满足了诉讼需求。因此,综合考虑诉讼需求、表现形式、鉴定技术特点及目前的行业管理现状,将声音、图像、电子数据鉴定统一纳入声像资料鉴定的执业管理之中有其必然性和科学性。再从国外学科分类和发展看,融合了多媒体和电子数据为对象的数字证据鉴定已成为趋势和主流,在不突破《决定》的前提下,将电子数据纳入声像资料鉴定中适应学科的发展并将起推动作用。

    2.关于电子数据的存在性鉴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均明确了“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由于电子数据鉴定是解决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据电子数据的技术特点,将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分类为存在性、真实性、相似性和功能性。由于以往的分类中,存在性一般都是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的形式出现,但是事实上,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只是证明存在性的手段之一。经吸收有关部门意见,将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统一归类为电子数据的存在性鉴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存在性鉴定是解决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区别于传统的勘验提取。

    3.关于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考虑到音像制品相似性鉴定的实践需求,依据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技术特点,从技术类别出发,将其分别纳入声音鉴定和图像鉴定的分类中。由于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鉴定结果,可能运用于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也可能运用于其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故不宜以可能的使用范围对其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当前技术方法的缺失,在后续资质准入中可要求从事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应方法并经过专家确认。

    4.关于故障介质数据恢复、录音录制器材鉴定及声音图像拍摄器材鉴定

    未将故障介质数据恢复从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中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中分离单列,未将录音录制器材鉴定及声音图像拍摄器材鉴定从录音真实性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中分离单列,主要考虑到虽然上述3类鉴定具有其特殊性,一般无法通过常规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完成,并且往往需要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但由于实践中独立需求较少,多与数据恢复、录音真实性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鉴定需求同时产生,故包含于上述分类中。

    特此说明。


    日期:2020-4-29 16:57:27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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