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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议

http://www.law-lib.com  2006-8-25


 来源:《人民日报》

企业破产法草案 
  应加强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破产法草案注重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分组审议时,一些组成人员进一步提出建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说,由于被拖欠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比较分散,每一个职工平均被拖欠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数额相对较少,他们在债权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中应该赋予这部分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必要的权力,以确保他们基本利益的实现。建议对草案第57条及相关条款作修改,进一步明确被拖欠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或职工代表按照什么程序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以什么样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怎样行使表决权。李重庵委员说,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该有治本的办法,不能允许平时大量地拖欠职工工资,在破产的时候才来算账。建议在其他相关立法的时候与这部法衔接好。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进一步明确 
  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时,陈佳贵委员说,修订草案第57条中,“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的,一个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出了问题,承担什么连带责任?沈春耀委员也表示,细细推敲,此规定还不严密。 
 
  物权法草案 
  继续明确规定“自然资源”的物权 
  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蒋承菘委员表示,自然资源的物权概念较难界定,耗竭性资源不可再生,使用时先要补偿才能取得用益权。草案第118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非耗竭性资源可有偿使用;对耗竭性资源使用前还要进行资源补偿。草案第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有些自然资源无法恢复原状,怎么办?物权法应该给予明确规定。 
  人民日报记者 毛磊 杜文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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