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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听证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5-10-23 17:01:36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

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

  

 

听 证 报 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目  录

  

  

  1.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听证报告………(15)

  2.附件:

   附件一:听证人名单…………………………………………(21)

   附件二:听证陈述人名单……………………………………(22)

   附件三:听证陈述人发言记录………………………………(24)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

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听证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1.听证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各确定了5位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了3位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主持听证会。

  2.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听证陈述人28人,包括:(1)公众陈述人20人,由听证人从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公民中确定。(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上海、广东、安徽、内蒙古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各1人。

  听证旁听人20人(实际参加听证会的18人),由听证人从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公民中确定。

  二、公众听证陈述人遴选情况

  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发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踊跃。到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截止时,共收到公众报名申请4982件。在全部有效报名申请中,赞成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的占33%,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占47%,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占6%,对不属于本次听证事项范围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的占14%;来自东部省(市)的占45%,中部省(市)的占33%,西部省(区、市)的占22%;月工薪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占45%,1501元至3000元的占37%,3001元至5000元的占12%,5001元至10000元的占5%,10001元以上的占1%。

  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听证会公告载明的“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遴选出40人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候选人。26日召开预备会,听取各候选人的预备发言后,确定其中20人为陈述人,其余为旁听人。20名听证陈述人来自东、中、西部不同地区;有工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教师,研究员,律师,公务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有月工薪收入1500元以下的,也有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5000以上、10000元以上的。其中:赞成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6人,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12人,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2人;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陈述人占全部公众陈述人的比例,与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申请人占全部申请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三、听证陈述人的陈述意见

  28位陈述人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观点、理由和论据。每位陈述人事前都作了认真准备,有些公众陈述人还征求了当地群众的意见。陈述人的发言都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18位旁听人就听证事项提交了书面意见。

  1.草案起草部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500元的依据作了说明,认为这一标准是兼顾东中西部地区情况做出的均衡选择,与我国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基本相适应,可以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合理解决目前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2.6位公众陈述人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代表,赞成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主要理由是:(1)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高于目前全国城镇人均月消费支出,可以解决对居民生计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2)提高的幅度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3)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集中更多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和帮扶困难人群。

  3.12位公众陈述人和全国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主张,减除费用标准应当高于1500元。公众陈述人中,3人建议为1600元,1人建议为1800元以上,7人建议为2000元以上,1人建议为3000元以上;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建议为1600元至2000元;上海市财政局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建议适当提高。他们提出的主要理由是:(1)目前生活费用较高地区的居民,以及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及其抚养人口所需的月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超出了1500元;(2)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的趋势看,以1500元作为法定标准前瞻性不足,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3)有些地方目前实际执行的减除标准已经超过1500元,虽其合法性不足但有合理性,不宜再拉回到1500元。

  4.2位公众陈述人主张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低于1500元,主要理由是:(1)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专对高收入者征收的税种,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应当更宽一些,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2)将减除费用标准定得低一些,有利于组织更多的财政收入,用以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5.上海市财政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代表提出,鉴于各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同,居民的基本消费支出也不同,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多数公众陈述人不赞成这个意见,认为全国应当实行统一标准,否则会造成东西部地区个人税负的不平衡,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西部地区的发展。

  四、我们的意见

  对减除费用标准持不同观点的陈述人都在听证会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些意见各有一定的道理。其中多数陈述人主张,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再作适当提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就这个问题发言的多数常委委员也提出,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提高一些。我们研究认为,将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更有利于满足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工薪收入者本人及其扶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更好地解决对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增长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建议请财政部等部门再作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时,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

  

  附件:附件一:听证人名单

  附件二:听证陈述人名单

  附件三:听证陈述人发言记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附件一:

  

    

听证人名单

  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杨景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连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沈春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傅志寰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积斌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正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学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李主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胡康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 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安 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附件二:

    

  

听证陈述人名单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

    刘 炤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

    史耀斌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刘丽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二、全国总工会的代表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三、东、中、西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

    袁白薇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

    鲁兰桂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陶成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云宗元 内蒙古财政厅副厅长

  四、公众听证陈述人

    马 肖 中国石油化工公司抚顺分公司

        腈纶化工厂工人

    王伟国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职工

    田永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分公司职员

    申东升 河北省邯郸市发改委公务员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 钢 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

    江 泓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税务部职员

    许建国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

    吴志才 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宋景昌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南戴河 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职员

    张玉霞 山东省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

    李声雯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钦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分公司职员

    杨 斌 福建闽江学院院长

    陈 栋 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陈庆锋 亚特蓝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

    房立刚 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7107厂经济师

    徐明富 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职员

    郭贵林 山西省太原市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曲矿职工

    樊小斌 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职工

 

 

  附件三: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发言记录

附件三详见: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2/20051023172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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