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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http://www.law-lib.com  1993-10-30 18:39:37


        
    ——1993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10月23日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改决定中应当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决定的第一段中增加“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规定。(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一段)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经与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草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作一些调整。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百分之五最高百分之四十五的税率不变,将级数由6级增加到9级,并对各级之间的级距作适当调整,使税率表的设计更合理一些。(修改决定新草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三)有些委员提出,按照草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对年收入较少的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偏重。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草案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作些调整,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5%的税率,提高为不超过5,000元的,适用5%的税率。(修改决定新草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四)有些委员提出,对有些人的高额劳务报酬应当增加税收的调节力度。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三条第五项)
    此外,有些委员提出,对农村专业户的所得也应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委员认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形势好坏事关大局,对农业要采取保护政策。因此,建议近期不对农村专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委员提出,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应从800元再提高一点。有些委员认为将起征点定为800元是比较适当的。因此,建议维持草案800元费用减除额的规定不动。
    此外,还对这个法律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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