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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法(草案)》(修改稿)两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http://www.law-lib.com  1984-9-20 20:50:24


 
       
    ——1984年9月2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鸿
 
    根据9月17日联组会上有些常委委员对《药政法(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意见,经与卫生部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有些委员提出,《药政法》的名称不够确切。因此,建议改为《药品管理法》。
    二、有的委员提出,《制药许可证》、《经营药品许可证》名称不够确切,容易和每种药品的批准文号混淆。因此,建议将第四条中的《制药许可证》改为《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第十条中的《经营药品许可证》改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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