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浩明

许浩明个人简介
系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硕士暨博士学位获得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非在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暨教育部基金项目专家评议组成员;德国暨欧盟法学会外籍正式会员、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及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DFG基金会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理事暨法律顾问。

1978年2月至1984年在安徽大学师从英国经济学大师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之弟子滕茂桐先生学习经济学,后又研习法学,并留校任教。大学期间,于1980年发表《马恩著作中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相关概念的探讨》一文,被经济学界及史学界评选为“建国以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领域重要论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留校任教期间,出版了《政治经济学概论》(合著教科书)、《民法、经济法100个问题及解答》(独著)以及《民法经济法案例资料选编》(两卷;独著,大学校内教材)等书并发表论文数篇;1988年被评为讲师,同年8月通过国家律考并获律师资格。

1988年11月由国家教委公派赴德国不来梅大学“欧洲法律政治研究中心”进修欧盟法,并在时任该中心主任的欧盟法著名学者Reich教授的指导下进行欧盟对外经济法特别是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法的研究;由于在该中心所作的题为《论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学术报告中提出并论证了“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调整经济领域中相互冲突的经济关系或经济现象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存在于宏观经济领域并借以调整‘发展与比例’关系的‘经济行政法’、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并借以调整‘公平与效益’关系的‘竞争协调法’、存在于社会经济领域并借以调整‘公利与私利’关系的‘利益调整法’ 以及由渊源于宪法中的经济规范和从前述各个组成部分抽象所成的一般性规范所形成的‘经济宪法/经济制度法’所构成;在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经济法主要由‘竞争协调法’所构成,并辅之以其它构成部分;在非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经济法主要由‘经济行政法’所构成,并辅之以其它构成部分”的独到观点,该中心破格给予“客座学者”待遇。

至2002年11月归国前,在德国著名的明斯特大学法学院之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师从该所所长、国际知名比较经济法暨公司法学家、欧盟暨国际会计标准制度(EAS/IAS)创始人、德国传统民法学批判大师Grossfeld教授攻读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并分别以优异的成绩获得法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研习班论文在德国《法学理论》主编、世界知名法哲学大师Krawitz教授的考核下获得满分18分,并受聘担任所长的科研助手,获得德国大学公职人员待遇。2000年9月,被德国法学会主席团破格批准为德国(暨欧盟)法学会外籍正式会员(会员号:Nr. 17574)。

在德期间,参加十数次由德国暨欧盟法学界所举办的国际、(德国)国内各类法学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学术会议;曾在多所大学研究与讲授比较法、国际经济法(包括研究世贸组织法)、国际民商事仲裁制度以及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课程或作学术报告,并曾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应邀为德国杜塞尔多夫州法院执笔撰写了解决中国、德国外贸纠纷的“法律意见书”(德文,卷宗近300页);还应邀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不来梅/汉堡办事处撰写“要求德国某保险公司为中国投保人在海上运输中所遭受的货物损失理赔”之交涉函(英文)。曾在数家德国律师事务所熟悉与办理涉外法律事务。

在德期间,还以德国暨欧盟法学会外籍正式会员身份,亲身参与了本世纪初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全过程,并应邀在德国法学会及德国司法部于2001年3月18日在柏林共同主持召开的“德国民法典改革特别大会”上作了发言。其对于德国暨欧盟世纪之交法制改革进行反思后所撰写的学术专著:“论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史及其实质”,被跨国出版集团Lit-Verlag于2002年/2003年以学术专著的形式,在德国的柏林/汉堡/明斯特、英国的伦敦、奥地利的维也纳等欧盟成员国同时出版发行,并在出版后即被德国联邦议会图书馆遴选为馆藏立法参考书。国内外知名学者Grossfeld教授、Reich教授、舒国滢教授、孙宪忠教授等对此书给予了“此书写作计划雄心勃勃,实际上涉及到该领域所有法律问题,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具有创造性、国内先进、科学性强、实用价值明显”、“是我国近年来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力作”以及“填补了此课题研究的空白”的很高评价。 — 在书中,许浩明教授率先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是一门享有与民法平等并且是二元并立的法律地位的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之独特论断,并将其定义为“它就是指为了达到保证消费者能够在一个特定或很高的标准上、在理想的氛围中以及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消费之目的,由国家或国家联盟(如欧盟)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信息平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以及‘公平性审查原则’分别对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形式)平等原则’以及‘契约必须履行原则’进行了修正、补偿及扬弃;它是经济及法制发达或相对发达国家或国家联盟发展到追求生活质量阶段的产物”。与此同时,许浩明教授还进一步提出了运用“功能性规范”来确定不同部门法的具体或综合适用与相互转换、运用“微小数额”来界定民法与现代消费者保护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范围、运用“法律设制”来对于“横截面调整对象”进行综合调整的诸多新理论;特别是书中运用“主体管辖”的方法来具体确定“诸法合一”地对于某客体进行综合调整条件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在整个德国乃至欧盟对于改革后新的法律及法学所进行的研究中,至少超前5年以上。

系德国暨欧盟法学会对于法律草案具有表决权的外籍正式会员,并在德国法学会近140年历史上首次以中国籍正式会员身份在63届德国法学会作大会发言。该发言已被德国著名的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收集在该会为德国法学会出版的《63届德国法学会大会论文集》中。2004年在65届德国法学会上,又作了题为“《关于劳动法改革之我见》”的大会发言;除撰写或发表一系列有关经济学、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民商事仲裁制度(比较)与知识产权法的教材、专著或论文以外,还在《解放军报》(网络版)发表有关军事、国际政治与法律的论文十数篇;许浩明教授曾经所在的Laser科研小组曾获中国科技大会重大科研成果奖,并在核心科研期刊共同署名发表《受激辐射准分子激光器》、《氟化氙、氟化氪及氟原子激光器》等多篇科研论文,对于在中国首次研制成功的三种新型激光器以及在国际上首次发现的一条激光新谱线,进行了系统介绍。

2004年以教育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以及德国科研协会(DFG)共同资助的高级访问学者名义,赴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进行WTO法、欧盟法、德国民法改革方面的学术交流与探讨,同时以特聘教授身份,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用德文讲授《经济法(东亚经济法)》、《经济法案例及释疑》等课程,并组织与主持《东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研习班》; 2006年9月至12月,应邀担任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并成功完成该校法学院《比较法》课程中《中国法律与德国、欧盟法律的比较》课程的德语授课任务 (注: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与明斯特大学法学院不仅在历年全德法律院系的评比中名列前茅,而且还在2003以及2004年分别交替被评选为德国法律院系排名第一与第二)。

现指导博士研究生5名,硕士研究生十数名,并为数十名博士生的博士论文撰写《专家(同行)评议书》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或主持近百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答辩。2003年以来,许浩明教授还以英、德两种文字为数十名出国留学生撰写《教授推荐信》,并直接推荐国际法学院及民商法学院数名学生赴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此外,2004年《人民日报》(海外版)以“家国总心连(归国留学人员风采录)”为题,较长篇幅地报导了许浩明教授赴德留学期间的事迹(《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6月17日第6版);2005年底,《人民日报》(海外版)又进行了再次报道 (2005年11月04日 第六版)。许浩明教授还多次应邀参加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所举办的与德国、欧盟政府或议会访华代表团的研讨会,并曾多次受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及《新京报》的专访。曾在《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军事)“国防时空”、第九频道(国际)“DIALOGUE”以及《东方卫视》“律师视点”以嘉宾身份作电视节目;被学校推荐为“优秀留学人员代表”,参加了分别由教育部以及中宣部、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单位举办的部级以及全国性的“优秀海归人员代表事迹展”、“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成就展”。酷爱中华文化,通晓德文,熟练地掌握英文及计算机技术。

一、近五年赴国外留学、研修情况

2002年7月,在德国著名大学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以优异成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参与并完成德国省部级政府资助及DAAD资助科研项目两项;

2002年底,许浩明教授对于德国暨欧盟世纪之交法制改革进行反思后所撰写的学术专著:“论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史及其实质”,被跨国出版集团Lit-Verlag以学术专著的形式,在德国的柏林/汉堡/明斯特、英国的伦敦、奥地利的维也纳等欧盟成员国同时出版发行(该书在出版后即被德国联邦议会图书馆遴选为馆藏立法参考书);

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以特聘教授身份,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用德文讲授《经济法(东亚经济法)》、《经济法案例及释疑》等课程,并组织与主持《东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研习班》;

2006年9月至12月,应邀担任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并成功完成该校法学院《比较法》课程中《中国法律与德国、欧盟法律的比较》课程的授课任务;

2006年在法大研究生院开设《德文法律文献选读》(德中双语)课程。

二、近五年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合作科研情况

2004-2007年期间,

(一)邀请德国政府法律顾问暨明斯特大学法学院经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Ehlers教授作了题为“人权在欧洲-《欧洲人权宪章》、《欧盟人权宪章》与《德国基本人权体系》相互关系的比较”、“国有企业法”的学术报告;

(二)邀请德国柏林Neufang律师行律师Neufang博士作“德国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的学术报告;

(三)邀请德国巴登-苻腾堡州青年社民党副主席Siendler作“德国大选制度及各党派关系”的学术报告;

(四)邀请德国不来梅大学原副校长、欧盟项目中心主任Lichtenberg教授来法大进行欧盟法学术交流,并商谈共建“欧盟法研究生项目”事宜;

(五)以“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非在编)主任的身份,邀请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院长、欧盟私法典/合同法典制定召集人Schulze教授作“欧盟法的发展暨欧盟私法典的制定”学术报告。

三、近五年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情况

(一)赴国外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情况

2002年被特邀参加德国不来梅大学“欧洲法律政治研究中心”成立30周年学术代表大会,并与到会欧盟法院以及德国宪法法院大法官们进行了欧盟法院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系的学术交流;

2004年8月至10月,以教育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以及德国科研协会共同资助的高级访问学者名义,赴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进行WTO法、欧盟法、德国民法改革方面的学术交流与探讨;

2004年9月17日-20日在德国柏林参加德国第65届法学代表大会,并作题为《关于劳动法改革之我见》的大会发言;

2004年11月,列席旁听了在德国明斯特大学召开的“2004年国际合作社大会暨国际合作论坛”;

2004年8月至9月,以特聘教授及高级科研合作伙伴身份,分别在德国弗莱堡大学以及明斯特大学用德文作了两场题为“WTO法律在中国的适用”学术讲座;

2006年9月19日-22日在德国斯图加特参加德国第66届法学代表大会,并参与了劳动法与司法改革两个专题的讨论与交流;

2006年9月至12月:1)在德国参加德国第11届对外经济法研究会;2)参加欧盟私法典(合同法典)起草学术讨论会,并在会上作了题为《论民事合同、经济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相互关系》的发言;3) 参加了德国申请欧盟项目指导会并与欧盟负责第七项目(该项目以科研、教育为重点内容)申请的官员进行会谈与咨询;4)与欧盟负责对华采取贸易保障措施部门的高级官员卢卡思先生进行了数次交流,了解欧盟对华采取相关措施的流程及法律依据,并向其阐述了中国学术界对于欧盟相关措施(尤其是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的看法与意见;5)应邀参加明斯特商会所召开的《北德地区德商对华进一步投资信息交流会》并作法律咨询;

2006年冬季学期,在应邀担任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的同时,为该院师生作了题为《中德法治国家对话与中国法律的发展》的学术报告,分别与明斯特大学近十位不同专业领域的教授进行了学术交流与探讨;

2006年12月,在学校与学院的批准或授权下,许浩明教授在德逗留期间,与德方商定了与明斯特大学法学院进行教师及研究生互访、互换的合作协定以及与不来梅欧盟法研究中心共建欧盟法硕士研究生项目事宜的协定;其中的《中国政法大学与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合作协定》已经双方相关领导签署生效;

2006年9月-12月,在参加德国66届法学代表大会期间及其后,三次受到德国司法部长齐普里斯女士的会见与款待,并与该部长探讨了国际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参与中德政府间《法治国家对话》项目的相关问题。

(二)国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情况

2004年10月9日至11日,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法律全球化与共同法发展 — 中德日法学研讨会》,作了题为“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反思及其对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借鉴作用”的发言,提出了“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是与民法二元并立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论点,并提交同名大会论文;

2005年4月2日至3日,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民法典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并作题为“关于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讨论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的大会主题发言,提出了“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必须在注重与宪法、国际法、行政法、判例法以及现代消保法的联系中进行”的观点,并提交两篇大会论文;

2005年4月8日至9日,应邀参加在北京召开的《比较区域一体化:欧洲的经验与东亚的现实国际研讨会》,并作题为“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 INTEGRATION OF EU LAW (PRIVATE LAW) TO ASIAN REGIONAL COOPERATION (欧盟法制(私法)一体化及其对于东亚区域合作的借鉴作用)”的大会主题发言并提交同名大会论文;

2005年9月4日至10日,旁听了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

2005年10月15至16日,应邀参加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并作题为“《关于民法典物权法与宪法之福利国家原则的关系》”的大会主题发言,提出了“中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制定必须与宪法中关于所有权/财产权的规定相一致来进行”的观点,并提交同名大会论文;

2005年10月16至17日,应邀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中德刑事司法政策改革研讨会》,并作题为“论中国刑法中死刑的公正适用及人权保障”的大会主题发言,提出了“中国的宪法中必须增加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条款”的观点,并提交同名大会论文。

2007年4月,应邀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关于中国民法典物权法立法的国际研讨会》,并在大会自由发言中,宣读了题为“关于物权法讨论的几点我见”的大会论文,提出了“物权法应当对于‘混合经济所有制’的调整作出明确规定、物权法立法应当重视与中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相协调、物权法应当完善在国家将其补偿职能让渡给私人房屋开发公司并形成二元合同及三方主体时对于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规定、物权法应当充分顾及建立社保制度对于各类上位财产权及其下位所有权或各项权能的影响”等观点。

四、讲授课程、取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2002年11月被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优秀人才引进至今,为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主讲《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欧盟法》、《WTO法律制度》、《WTO与中国专题》、《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专题》、《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前沿问题》、《德文法律文献选读》等课程;其中根据欧盟法制大变革而撰写并讲授的《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前沿问题》等课程,填补了全国高校在这一新领域教学的空白;

至2002年回国前,曾经发表教材及专著4部,文章近十篇。2002年底以来,出版专著两本;签约专著2本,已撰写、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并完成德国省部级政府奖学金项目两项(2002年)、中德国家级交流科研项目一项(2004年)、法大校级横向科研项目一项(2006-2007年);

2003年以来,分别在法大《中青年学者论坛》、《学术大讲堂》、《法治中国》、《比较法论坛》及研究生院以及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明斯特大学等国内外数所大学为国内外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举办学术报告会十余场;

2004年以来,连续数年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暨教育部基金项目作出了相关欧盟法、德国法、比较民商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包括世贸组织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公益法)方向的专家评议;

2007年暑期,应最高人民法院所辖国家法官学院的邀请,分别为该院来自于全国法院系统的师资进修班、第一届法学研究生班以及预备法官培训班讲授《民法学前沿问题》及《关于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课程。

此外,2003年以来,还多次受邀参加国家级各类学术大会。其中主要的有:

2004年9月25至26日,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政法大学纪念54宪法颁布50周年学术研讨大会》,并在大会上作主题发言,提出了“宪法中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与民法中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有(10点)本质性区别”的论点;

2005年10月13日至16日,应邀参加在长沙召开的《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并作“不能将WTO法律神圣化”的小组讨论发言;

2005年11月26至27日,应邀参加在北京召开的《WTO与公平贸易研讨会》,并作题为“论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大会发言,提出了“必须重视对于WTO法律的内部位阶、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及其与其它国际经济条约的竞合适用问题的研究,以便正确适用WTO法律”的观点;

2005年11月27日,应邀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宪法司法化研讨会》,并提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必须首先解决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混用的问题、必须建立具有有效管辖权的司法管辖机构”的观点。

五、参与国家级或部委级立法的专家论证会

2003年-2007年2月,多次参与国家级或部委级立法的专家论证会,其中主要有:

2003年7至8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约请,提出或撰写对于“宁波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XX区XX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担保纠纷案”、“天津XX国贸有限公司与中国XX总公司联建纠纷案”及“连云港XX远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中行连云港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书),法院卷宗200余页;

2004年8月,以德国暨欧盟法律专家的身份,参加了由樊崇义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

2005年6月15日,应CCTV-9(央视英语国际频道)之邀,与欧盟驻华大使Serge Abou先生在“DIALOGUE”节目中,就“中欧纺织品贸易备忘录”的达成进行对话;

2005年底,应商务部之邀,和沈四宝教授以专家身份为商务部委托课题《国外反补贴法律研究》作了鉴定报告;

2006年5月27日-28日应商务部之邀,以欧盟法专家身份参加商务部修订《1985年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会议,并作了“对于修订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的几点意见”的专题发言;

2007年2月,应外交部领事司之约,为外交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条例》提供专家意见。

主要学术著作:


一、部分专著

1、《政治经济学概论》(合著教科书)

2、《民法/经济法一百个问题及解答》(独著)

3、《民法/经济法案例资料选编》(两卷;独著,大学校内教材)

4、《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史及其实质》(德文撰写独著,国外发行)

5、《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合著,法律出版社)

6、《欧盟法教材》(独著,已签约出版)

7、《现代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独著,已签约出版)

二、部分论文

1、《论马恩著作中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相关概念的探讨》;

2、《论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德文);

3、《民法中未出生婴儿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问题》(德文);

4、《关于“安乐死”意思表示的代理问题》(德文)

5、《欧盟法制(私法)一体化及其对于东亚区域合作的借鉴作用》;

6、《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讨论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7、《德国移民法的表决过程》(德文译文);

8、《关于民法典物权法与宪法之福利国家原则的关系》;

9、《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反思及其对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借鉴作用》(中、英文);

10、《论德国各类公司合同的内容必须进行“公平性审查”的必要性》(德文);

11、《论WTO协议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12、《论中国刑法中死刑的公正适用及人权保障》


许浩明教授赴德学术交流活动介绍

2006年暑期,许浩明教授赴德进行学术交流。

许教授利用课程轮空的时机赴德,最主要的学术活动就是于9月19至22日在斯图加特参加了德国第66届法学代表大会,并参与了劳动法与司法改革两个专题的讨论与交流。在该会议期间,许教授分别与德国法学会会长及秘书长、巴登符腾堡州州长以及奔驰公司所在地的斯图加特市第一市长等人士进行会晤。

在德期间,许教授参与的学术研讨会还包括:参与第11届对外经济法研究会;参加欧盟私法典(合同法典)起草学术讨论会,并在会上作了发言;参加了德国申请欧盟项目指导会并与欧盟负责第七项目(该项目以科研、教育为重点内容)申请的官员进行会谈与咨询,同时还与欧盟负责对华采取贸易保障措施部门的高级官员卢卡思先生进行了数次交流,了解欧盟对华采取相关措施的流程及法律依据,并向其阐述了中国学术界对于欧盟相关措施(尤其是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的看法与意见。

除了参与学术研讨会外,许教授另外一项重大学术活动就是应邀担任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并成功完成该校法学院《比较法》课程中《中国法律与德国、欧盟法律的比较》课程的授课任务,还为该院师生作了题为《中德法治国家对话与中国法律的发展》的学术报告。在明斯特逗留期间,许教授分别与明斯特大学近十位不同专业领域的教授进行了学术交流与探讨,这些绝大部分在各自领域享有盛名的教授们对与法大合作抱有极大的兴趣,也纷纷表示接受来自法大的优秀毕业生赴德进行各个层次的留学读研。许教授还与多位从政法大学毕业后赴德的留学生进行了相关的交流,据了解,这些留学生攻读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十分广泛,涉及欧盟法、德国暨欧盟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此外,许教授还应邀参加明斯特商会所召开的《北德地区德商对华进一步投资信息交流会》并作法律咨询。

在德期间,许教授受到德国司法部长齐普里斯女士的多次会见与款待,并探讨了国际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参与中德政府间《法治国家对话》项目的相关问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许教授在学校与学院的批准或授权下,初步商定了与明斯特大学法学院进行教师及研究生互访、互换的合作以及与不来梅欧盟法研究中心共建欧盟法硕士研究生项目事宜,并代表欧盟法研究中心接受了德方同行捐赠的大批有价值的法学专著。

据了解,许教授此次在德国也根据欧盟最新立法状况对其《欧盟法》教程、《论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两书书稿进行了必要的内容更新,并为其在欧盟内出版的、以欧盟暨德国法制改革为内容的学术专著《论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及其实质》一书的再版作准备(该书在出版后即被德国联邦议会图书馆遴选为馆藏立法参考书)。我们也期待着能尽快看到许教授的最新学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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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浩明 法学论文(同名作者未经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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