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究

朱维究个人简介
一、个人简历

朱维究,女,1944年生,河北省人, 196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导师;1983年起历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比较法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宪法与行政法导师组组长、民政部社团复议委员会委员,中国警察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等教学、行政及社会职务;现仍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部特约监察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建设顾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民革北京市委副主任委员等职。

朱维究教授一直致力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学、公共管理与公法的比较研究及一国两制法律问题之研究。在《中国行政管理》、《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政法论坛》等法学、管理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自1985年以来共出版学术专著、合著十余部,专著有《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研究》,合著有《行政法总论》、《新中国行政管理简史》(合著),主编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行政诉讼法原理》、《政府法制监督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督机制》等著作。另参编、参著了大量研究文献。先后主持及参与了大量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比较研究》(北京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996年)、《台湾当局关于两岸关系立法研究》(中央台办项目,司法部委托,1998年)、《对台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法学会委托,2001年8月)、《两岸关系立法研究》,(中台办 2000——2002 )、《北京市依法行政调研》(北京政协社法委、北京民革市委 2001——2002)、《行政审批改革研究》(国防科工委 2002)、《WTO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研究——法律全方位规制政府行为的一场革命》(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重点项目 2002——2004)、《两岸关系政策法律研究》(台湾夏潮基金会资助项目,2002——2003),中国法学会委托的《对台法律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委托的重点课题“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以及参与的教育部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一系列课题。科研成果逾百万字。自1990年起获得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第一届、第二届社会科学成果奖至今,已多次获得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奖、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第一届优秀成果奖等各类科研及教学奖项。并因参政议政的突出贡献,作为民主党派女领导人得到推荐,成为北京及全国的三八红旗手(2003年)。

朱维究教授不仅以一个法学家的责任感、雄厚的研究功力和求真务实的学风,而且以其眼界开阔、紧扣时局、思维敏锐,二十余年在思变中不断抢占行政法与公共管理理论前沿,于海内外享有较高声誉。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直接代表了她与其他学者潜心研究、着力推进从民诉法中分离的成果。此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正在论证中)、《行政强制法》(正在论证中)等多部法律的制定论证,朱维究教授均有积极的参与。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理性地作比较分析,提出了颇多有创见的学术观点与立法建议。往往是在其首倡某些概念、体系、对策之时,显得新锐甚至暂不为主流学派赞同,但国家社会在经历了一段时期后,发展趋势或改革的要求恰好印证呼应了朱维究教授的主张。

此外,其主持参与的诸项课题与参政议政的历程亦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称道。如在《电信法》、《国家公务员法》的论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课题的论证中,坚持法律理性和客观实际相结合;在对“台独”的处置上,强调应学会使用法律手段及以牙还牙的思路途径,运用政治智慧加大和平统一的可能性等,多项意见被决策中采纳。在对北京市及至全国的建设方面,其撰文 “合并处罚权与减少大盖帽”、“制定《奥运资金监督管理条例》,实行财政监管”等获得社会高度评价。而朱教授世纪之交提出的“福利、生态法治行政”的法治国理念,不仅对国家发展政策产生总体影响,且在当今中国诸多城市,亦促成了地方生态法治城市规划的设计与出台,受到党与国家的高度重视。

从1990年开始,91、93、95、96、99年以及2002、2003年,朱维究教授多次出访美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美洲欧洲国家,泰国、新加坡、印度等东南亚国家,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或是受国家委派为《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作立法调研,或是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无论身处何方,既不忘宣传我国法治进程,又心系我国行政法如何在比较与沿革中求发展;也在国际学术交往中为中国法学家代言,不仅获得更多理解和好评,而且表现了开阔渊博、卓尔不群的风度气质。2002年底至2003年初,朱维究教授第三次出访台湾作中南部政治生态考察,并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以及政治大学、东海大学等大学讲学,成为在台湾讲授大陆宪法行政法的大陆法学家“第一人”。

在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及其整个法制与法学大厦的构建进程中,朱维究教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始终是作为推动力,发挥着一个学者的作用。她提出行政法学既不应否定五千年(中华法制文明史)也不能否定五十年(新中国曲折法制建设史);研究行政法不仅应当实体与程序、内部与外部、案例制度与学理全方位兼顾,而且总论与分论也要一起发展;第一个提出了也是迄今国内唯一的一个对政府监督的体系。她认为应将政治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既区分又有机结合,行政法学则应以法律监督为主兼顾与其他监督关系的研究,切忌走极端;还系统地提出福利、生态、法治的行政观;强调行政法体系的实践性与开放性;她一贯主张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作为整个法治背景来展望中国宪法与行政法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对社会变革中的行政法制,朱教授主张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线索,分析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在借鉴各国行政法学理中,她支持并发展了以行政行为动态演变为学理主线,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结合的理论,为探索中国行政法法典化,她发现并阐释了行政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在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中的分配规则。尤其要提及的是朱维究教授参与创立并予以发展的行政法“新管理论”——以“管理即服务”为要旨;坚持“为人民服务”是我国行政法秉持的理念,自始至今坚定执着,不为学术界功利、浮躁之风所扰,被学子们尊为中国“波尔多学派”的扛旗人。

近年来,朱维究教授亦以开拓者的眼光和社科学者的责任心专注于研究政策与法治的关系;开展对第三部门组织的跨学科研究。她力主综合政治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的精华思维方式和研究手段,以法学为载体,搭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政府职能转变后第三部门组织责任承当的模式,从改革现实出发,分析推演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服务于社会改革,致力于推进我国社会的成功转型。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中,以朱维究教授为导师,以“社会变革的第三部门与法”为方向的研究项目已经运转。

二、人才培养

朱维究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业的创始人之一,亦即学科带头人。1981年朱维究教授调回中国政法大学,被赋予恢复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的重任(新中国只在1954、1955年并仅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即现在中国政法大学讲授过中国行政法课程,此后该课程被“国家与法的理论”取代,直到81年她返校后参与恢复)。朱维究教授作为主讲教师具有开拓性地从1981年始恢复中国政法大学的行政法课程,1983年开始研究生教学工作,1987年有了第一届硕士毕业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的行政法学科是在朱维究教授的帮助下恢复,并开授第一堂课。当时行政法课程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分论部分有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和民政行政法。社会服务方面,在行政法规清理与行政立法规划的实践,高校行政法教师培训以及教学科研的准备阶段,她和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一起,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恢复奠定了重要基石。

二十多年来朱教授陆续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设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重点课程。引导学生智慧地阅读运用资料、深入实践、充满现实关怀。她课堂讲解思路清晰、内容翔实而富有激情。带领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并注意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学术旨趣,提高学生的学术品位与素养。迄今朱维究教授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已逾三十年,培养学生无以尽数,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逾百名。早期的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焦宏昌教授、薛刚凌教授,浙江大学的胡建淼教授等业已成为宪法行政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陆续挤身于当代法学名家之列。在朱维究教授的指导下,一批又一批的硕士生、博士生投身于法律工作(如国务院法制办的吕锡伟司长等),公开发表大量高质量的专业论文,成为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中的骨干力量。在学生眼里,朱维究教授不仅是位法学家亦是位管理大师、社会活动家与教育家,更是一位忧国忧民的真正的义士。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奉献才智,不图名、不惜力。虽历经风雨坎坷]挫折不断,仍坚守法治理想、坚持正义理念,她达观超然的学术气概更是不得不令人折服。师德之高尚、研究之严谨使得多年来不断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投奔于师门之下,其中亦不乏多位在职法官研究生(如山东省高院副院长郝明金),也有在台湾已有一定建树之研究人士。

三、主要学术观点与理论贡献

朱维究教授是我国最早恢复从事行政法学教学科研至今仍奋战在科研第一线的少数几位著名法学家之一。她亲身体验了建国后从事学术的艰辛,经历了中国行政法学恢复和初创的全过程,对中国行政法学成长的艰难、曲折、困惑和取得初步成果的深刻体验与反思,加上长期以来的参政议政的实践经验和无数次与政府部门的对话交流,在学说与理念上,朱维究教授已形成了自己独立、完整的行政法管理法学派体系,虽貌似保守而独树一帜,却在实质宗旨一而贯之的同时,不断自我完善,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要求的公共管理法学体系。

(一)主要思想观点:

1.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出发点与时代背景

朱维究教授认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五千年中华法制文明史与过去五十年法制建设的关系。首先,对过去五千年法制不能一概否定。只以有无西方的分权制衡与控权作为区分有无行政法的唯一标准,不仅偏颇而且错误。中国古代因应中央集权的需要,十分注重对官吏的管理与控制,从传说的周礼开始到唐六典之集大成,职官制典范世界蔚为壮观。这些以组织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行政法,以职官制为前提,以监察御史制度为特色;亟待继承借鉴,而不应割断历史,更不必妄自菲薄。其次,对于过去五十年,她也认为不能一概否定,曲折与教训中毕竟开始了新中国行政法的探索,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行政法制迅速发展有目共睹。其中学者的义务应当是多一些积极影响立法、推动执法的研究成果和建言,少一点消极不负责任的牢骚与身居局外的挑剔。

朱维究教授认为,当代中国行政法治首要的是认清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和背景,围绕现阶段具体国情与时代要求,不断推动我国管理法制化的进程。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这是整个时代的大背景,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实质就是破坏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旧秩序,再来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新秩序,即从旧的“有序”到“无序”,再到新的“有序”的过程;以此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总结人类调整社会生活从无序到有序化的规范主要有: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政治规范和其它社会规范几类。而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生活的有序化须主要靠法律来调整。

朱教授认为,建国以来长期以政策治理国家,至少是以政策为主要治国手段。因此,情势往往受领导者个人因素左右;凭经验而不规范,随意性而多变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法制,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手段开始由只靠政策到既靠政策又靠法律的法制阶段,进而要从法制转到依法治国即法治国阶段。我国目前正处在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后过渡期。我们改革的目标不仅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达到新的经济社会“有序”,而且需要民主政治法律化与之相适应,即应当同时建成法治国家。她强调,国家生活全面实现有序化仅靠法律还不够,还要受制于政治体制改革,即政治制度的健全、完善及政治运行规则与程序规范的制定及实施,也有赖于其它社会规范的完备与配合。这就注定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不仅仅是研究法律那么单一,重要的问题是在政治文明系统工程中法律制度实施环境的建构与法治效果的营造。最终的目的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建立政治文明的现代法治国家。

2.法治国家的新理念与行政法的发展

建设法治国家无疑在我国现阶段具体的历史与时代的背景下进行,并须以新的现代法治国标准为理念与方向引导。在行政法上,国家的理念已经历了从警察国家到法治国家的变化;而法治国家又由形式法治国实现了向实质法治国的提升,产生了行政国家、福利国家、社会法治国家等不同形态。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提出行政的任务在于对人类的生存照顾,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照顾”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特别是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强调“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 通过政府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国家职能开始发生本质转变——解决贫困问题,提供生存条件的同时,为人与自然的长期协调发展提供保障。而另一方面,人权保护愈加重视,直接要求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提供积极作为的服务,建立“阳光下的政府”,重视行政相对人参与、知情的权利;随信息时代的到来,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已经成为国家的信息责任,在此基础上,应该对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鉴于上述世情国情,朱教授在20世纪末领先提出,新时期我国行政的内涵应当是:在现代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福利环境下,只能跨越式地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度建立福利生态法治(实质意义)行政国家。

她主张福利生态法治行政国家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必须关注法律的“品质”和内涵。国家行政总的发展趋势是从以消极行政、干预行政、管制行政为主转向以积极行政、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为主,从政府一元化的行政管理转向多元化、多中心的公共管理社会治理。这里,行政法就不仅是规范主义的“控权法”,而是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法。区别于旧国家理念下的管理法,朱教授认为可以称之为新管理法。新管理法体系是在福利国的“服务行政”理念和行政学中“新管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管理”始终是政府职能的集中概括,不等同于“管制”,新管理法的基本内涵是:管理管理者的法;规制管理者行为的法和对管理者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从以上三个方面,新管理法充分体现了“管理即服务”的基本理念,既顺应世界发展潮流,也反应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自身需要。

3.“新管理论”思想——行政法本质功能的定位

八十年代行政法学恢复不久,朱维究教授就与部分学者一起提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行政法是(人民)的国家管理法。但当时“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色彩和管理学色彩被学界指为是原苏联保守落后的行政法理论,认为管理就是管制,就是限制人民自由。九十年中期,朱维究教授经过深刻反思认为,尽管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该理论具有较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和理想成分,但基本理论内核与研究方法是正确的。管理是一个中性的词语,本身不带有约束管制的必然意义,更谈不上不重视公民的权利,公共管理为任何时期不同社会所必需。从理论的提出到各国管理实践规律的探索,殊途同归证明:“服务”理念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朱维究教授对旧的管理法理论进行了部分修正与改造,吸收了管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借鉴公共行政改革的实践经验,重新提出以“新管理论”构建行政法学的思想。

朱维究教授认为,行政法是公共管理法,而不是“控权论”、“平衡论”那么简单。公共管理有三个要素,首要的是管理者;其次是管理者的活动;最后是对管理者及其活动的监督。这三个要素都面临逐步实现法律化,三要素法律化的过程,也就是行政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订定的法律法规就是依法管理的依据,即依法行政的“法”。
第一,对管理者的管理实现法律化,即制定一整套管理管理者的法。概括地说,就是建立、健全行政组织法体系。它主要包括管理行政组织机构的法,即各类行政机关组织法(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各级各类公务员的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科学分级分类管理机构设置并合理有效配备人员的编制法。这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行政组织法的体系。

第二,规范制约管理者活动的法,这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执行法律行使职权依据的数量最多、最主要的“法”(法律、法规、规章),因为有效地规制管理者活动,制约监控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特别是其对外行使职权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如处罚、强制、许可、指导等),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核心与关键所在。从可预测的发展趋势看:①首先,行政法治的内涵发生质的改变,即从消极行政转为积极行政,从单纯管理转为管理即服务(包括物质、技术、资讯等服务) ②进而影响行政法治实现方式的改变,即从“主人”被管只能服从,“仆人”却下命令专会使用制裁,转为政务不仅要“透明”,更需公开(除保密法另有规定外);“主人”不是被管的对象,而是“参与管理的主体”,“仆人”不仅全面服好公务,而且必须全方位接受“主人”的法律监督。③最后,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执行法律的形式,即行政执法形式发生改变:从主要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逐步转变为主要靠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等手段与形式,经行政协商,征得相对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思表示,协议形成共识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最终完成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管理的第三个要素法律化,即对管理者及其行为监督的法律制度建设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责任行政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管理者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无监督的行政无法达成治理的效果。监督行政的法制化在当代中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我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必然在法律规范上体现出来,行政法尤其如此。法治国家发展到新的阶段,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就法律体系而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律规范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规定将增多,且对权利实现途径、权利保障等相关问题予以重视;对行政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将越来越具体、越全面。从各部分来看,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撤销了直接干预、管理经济的政府部门,增加了协调、发展为主的职能部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入WTO以后新环境的要求。机构撤并即反映了部门行政法的增减。这种趋势也表现在对法律规范的认识上,“生态法治行政”的理念之下,行政法律规范应强调公民的信息权利、参与权利和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的全面展现。行政法法典化是21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总趋势,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衔接、配合将是法典化的重要特征。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比较快,充分吸收、借鉴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优秀成果,且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完善,可以说,在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突破,为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充分发挥了指导作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不应回避问题。站在新的起点,行政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告别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旧观念、旧学说,创建生态法治行政国家的新理念,并为建立全新的法律体系服务。

5.行政法的实践性与开放性

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法学科,必须立足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中国行政法的发展面临着与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不同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国行政法学应当要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离开中国法治建设的所谓行政法都将失去根本的意义。

行政法学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不能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应当从别的学科中吸收营养。不仅在法学内部直接受宪法的约束,还要吸收行政管理理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最新成果。唯如此,行政法学才是一个生机盎然的学科。

(二)思想贡献:

1.在行政法学学科恢复之初朱维究教授与部分学者一起,坚持行政行为及其效力的概念、理论,使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线,成为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中国行政行为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的三分法,奠定了行政法学的体系。在中国,由于没有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的制约,所以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均不必如西方称之为“准”立法、“准”司法行为。以行政行为及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分法构建的行政法学体系至今仍是我国实务行政法学的基本构造。

2.八十年代中后期,在全国发表第一篇关于行政诉讼法应当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立法的专业论文,由此掀起了《行政诉讼法》独立立法的大讨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此后论述行政诉讼法是独立法典的文章其内容都未能超出朱维究教授此文所作的分析范围。

3.对行政裁判权的理性分析。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后不久,朱维究教授又开始考虑到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还有行政裁判,即行政司法制度,认为不能不规范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但也不能都视为是行政权的膨胀和扩张而取缔。若行政裁判、行政复议制度等筛除纠纷的机制不完善,后果是危险的,这些观念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并逐渐对制度设计起到极积的建设性作用。

4.提出建立完整的政府法制监督体系。她认为对政府应当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就我国而言,不仅仅是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应当是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等完整的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在改革一方面需要强大的政府权力,另一方面又不致让政府权力失控,这是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要求。

5.发现并阐释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在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中的分配规则。朱维究教授长期参与立法活动,总结行政法立法的得与失,发现并阐释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等,包括双方当事人实体与程序的权利与义务的全方位对等。即在行政法实体规范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力)多,而相对实体义务少;行政相对方则实体义务多而相对实体权利少。而在行政法程序规范中则恰恰相反,行政主体承担的义务多,权利少;行政相对方享有的权利多,承担的义务少。在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权利义务中,二者的权利义务总体上是完全对等的。这一规则的发现对行政立法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6.首次提出建设“福利生态法治行政国”的新理念。她认为现代法治国家是福利国家,是生态国家,是法治国家,也是行政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不可过小,应当积极作为,应当依法作为,应当顾及生态环境的发展与保护,应当给公民提供福利,不可偏废。该理念融合现代多学科的研究成果,立足于现代眼光与中国实际,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具有指引作用。

7.行政法理论——新管理论的创立者和坚持者。朱维究教授专心于行政法学研究二十余年,创立了“新管理论”的行政法学理论。朱维究教授八十年代就在中国大陆第一次提出“管理即服务”的思想,这一思想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普遍认同的理念。朱维究教授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新管理法”的行政法学体系,是中国少数几个具有较完整学科思想体系的法学家。新管理法体系是在借鉴福利国的“服务行政”理念和行政学中“新管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管理”始终是政府职能的集中概括,不等同于“管制”,其基本内涵有三:管理管理者的法;规制管理者行为的法;对管理者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该理论体系从中国现实背景出发,融合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思想,结合我国改革与法治实践,借鉴各国公共管理改革经验教训,学术上独成一派。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朱维究教授是唯一一位具有前后连贯系统的学说理念、并在坚持中不断完善自己理论体系的行政法学家。

(三)实践贡献:

朱维究教授一生治学都在关注中国当代的行政法治发展,十分强调行政法的实践性,强调构建“中国行政法”体系,完善适应“中国的行政法治理念”。

1. 1966年至1979年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整理。以学者的身份,作为民间力量参与整理国家特殊时期的行政法规汇编。1966年到1979年所有国家的行政法律规范就连国家机关自身均无正式的汇编,而是散见于各种文件。朱维究教授1981年回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承担恢复行政法的重任后,就组织并参与了对这一时期(1966年-1979年)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为行政法学的学科恢复提供了行政法规范依据,该材料作为与中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的参考资料配套使用。并在同时期以法学教师身份参与行政立法规划,是建国后最早参与立法规划的法学专家之一。

2.朱维究教授在全国率先为中国政法大学恢复行政法学的教学工作中功不可没。1982年为79级恢复行政法选修课程,1983年开始辅导研究生教学,1986年有了第一届硕士毕业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的行政法学科也是在朱维究教授的帮助下恢复,开讲第一堂课。

3.为尽快恢复行政法学科,培养一批师资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组织的“全国行政法教师培训班”上,朱维究教授是当时主讲教师之一。

4.朱维究教授在讨论《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二款的修改中,明确提出行政诉讼不只是修改为民诉法的一章,而应当制定独立的《行政诉讼法》法典,撰文列举两类诉讼的十数项不同,最终为立法机关接受,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6年10月至1987年5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同志提议制订行政法法典式的行政法大纲,负责起草的行政立法组组长江平教授通过半年多的观察,发现当时制定行政法典不太现实。他认为用程序规范来促实体规范的完善是民、刑立法的规律,亦可适用行政法,朱维究教授率先支持并实践这种观点。与其它很多学者不同的是,在参与起草、推动促进《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后,她仍坚持以程序法促实体法的主张;进而提出研究程序规范并不等于放弃对实体规范立法完善的努力;认为重要的是探索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这样才是科学和全面的理念与研究方法。

5.1998年受国务院港澳办委托,她负责参与清理400多年以来葡萄牙当局在澳门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工作,为澳门顺利回归后的依法管理奠定基础。

6.朱教授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应台湾方面邀请(2002年至2003年),赴台(台湾东吴大学,政治大学)讲授大陆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公法学教授。

7.她每年都都参与十多个法律法规立法草案的起草、评议与论证。

8.受中央台办委托完成《台湾当局两岸关系立法对策研究》。

四、代表性论文与著作

(一)《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兼论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政法论坛》1987年第3期。

(二)《对我国行政法典化的思考——兼论行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统一》,《岳麓法学评论》第5卷

(三)《论生态法治行政》,《中国行政管理》专刊《新政策》第3期

(四)《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12月版

(五)《政府法制监督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督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六)《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专著),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五、著作目录
(一)著作类
出版个人独著4部、编著、合著共10余部,代表著作有: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系列教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行政法学总论》(合著),工人出版社1985年12月版,
3.《行政诉讼法原理》(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
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程》(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
5.《海峡两岸关系政策与法律研究》(独著),海峡学术出版社92年10月版;
6.《政府法制监督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督机制》(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独著),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8.《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研究》(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
9.《新中国行政管理简史》(合著),人民出版社2002年2月版
10.《行政法在中国》(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与领导干部谈中国行政法治》(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2.《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探究》(独著) 2003年4月版
13.《政府权力运筹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4.《海峡两岸关系与政策法律研究》,海峡学术出版社,2003年10月
15.《大陆公法学精要》,海峡出版社,待出版

(二)论文类
1989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20余篇,代表性论文有:
1.《略论我国行政法的法源》,载于《 北京政法学院学报》(现《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
3.《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载《法学研究》 1984年第4期
4.《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4期
5.《行政司法刍议》,载《中国法制报》1986年11月5日
6.《行政管理手段与行政法律管理》,载《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1期
7.《简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在北京大学法律系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五周年理论研讨会上的书面发言》,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8.《意大利的行政程序立法与行政处罚制度》,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9.《谈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载《中国律师》1994年第7期
10.《论中央行政立法的权限──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理性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11.《五年成就回顾与改善执法环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12.《行政法的理念:服务、管理、法制监督》,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13.《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14.《“两个根本转变”与政府管理观念、管理依据及管理手段──抓住《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契机,深化行政改革》,载《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12期。
15.《司法裁量权与我国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16.《程序行政行为初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17.《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8.《台湾当局“涉及两岸关系立法”之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 Z1期。
19.《政府法制监督论》,1999.6中国法学会346号要报
20.《西方宪政背景下行政法概念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21.《中国的法律监督与政治民主监督》,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22.《论建立防止“公仆”变“主人”的法律机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
23.《全面把握,依法治国》,载《中国机构》2000年第7期
24.《对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思考——兼论行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统一》,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4期。
25.《略论有序化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载《中国监察》2001年第16期
26.《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22日。
27.《略论有序化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载《中国监察》2001年第16期
28.《合并处罚权与减少“大盖帽”》,载《法学》2002年3月10日
29.《行政执法的法理思考——城市“大盖帽”如何依法减?》,《法制日报》理论版,2002年
30.《北京市依法行政调研》,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31.《行政法概念的语境化阐述》,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3日第3版
32.《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制度文明》,新世纪党政干部理论学习文献.先进文化卷
33.《关于“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几个理论问题》,新世纪党政干部理论学习文献.法制建设卷
34.《转变法治观念,推进依法行政》,《团结 》2002年第4期
35.《行政审批改革的法理思考》,国务院法制办依法行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第四卷。
36.《应然状态的公共危机管理——SARS袭击后的学理反思》,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决策咨询。
37.《关于我国立法中注意“西化倾向”的建议》,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决策咨询建议
38.《行政法概念的语境化阐释——兼论美国行政法概念的沿革及我国行政法的时代任务》,《比较法在中国》第二卷,2002年。

朱维究 法学专著(同名著者未经筛选)
·中国行政法概要(21世纪行政法学系列教材)/朱维究著 ,2009-9-1版
·当代中国法治之我见/朱维究 ,2005-8-1版
·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探究/朱维究 ,2000-2-1版

朱维究 法学论文(同名作者未经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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