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雄柏

杜雄柏个人简介
基本信息
姓名: 杜雄柏
职称: 教授
电话: 0731-58292930
电子信箱: duxiongbai@126.com
办公室: 法学院408室


个人简介
  杜雄柏,男,1955年5月19日(农历)生,湖南省临湘市人。哲学硕士,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教研室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学习工作经历

1983年7月毕业于湘潭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主要从事《心理学》和《社会调查理论和方法》等课程的教学。1989年7月毕业西南师范大学(现为西南大学),获哲学(逻辑学方向)硕士学位。1991年聘为讲师,1994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0年晋升教授。在此期间主要从事《认知心理学》、《科学认识论》和《科学哲学》的教学与研究。自1997年涉足法学领域。目前主要从事《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研究方法》、《刑法学》与《法律逻辑》的教学与研究。出版学术专著3种;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编、参编教材各1部;自1997年至2007年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课题共16项;2001年以来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共20余项。


获奖情况

1、2001年:论文《“图式”学说:康德与皮亚杰之比较研究》获湘潭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2003年:论文《人工智能的认识论分析》获湘潭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奖;

3、2005年:论文《“入世”后的职务犯罪及其防治》获湘潭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2年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1届理论研讨会?广州)“二等”奖;获湘潭市刑法学会、犯罪研究会“一等”奖;

4、2002年:获湘潭大学2000—2002年度“优秀班主任”称号;

5、2005年:获湘潭大学2004—2005年度“优秀班主任”称号;

6、2001年:获湘潭大学2000—2001年度关心青年“育才奖”;

7、1997年:获湘潭大学1997年度“教学优秀奖”;

8、2004年:系列论文《创新型人才培养与高等教育改革研究》获湖南省高等教育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9、2005年:论文《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及其限制》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长春)优秀成果“二等”奖;

10、2003年:论文《相等、明晰: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获湖南省刑法学会“一等”奖;

11、2002年:论文《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获湖南省法学会年会“二等”奖;

12、2006年:论文《渎职犯罪之危害分析》获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2006年会)“一等”奖;

13、2006年:论文《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因素的犯罪学分析》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第6次学术研讨会)“一等”奖;获湘潭市刑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一等”奖;

14、2003、2004、2005、2006年连续被湘潭市刑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论研究“先进工作者”称号;

15、2003年:论文《讯问中“问题”的逻辑要求》获湖南省逻辑学会(第6届学术研讨会)优秀成果“一等”奖;

16、2006年: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鉴定信誉良好专家”称号;

17、2007年:专著《传媒与犯罪》获湘潭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18、2007年:论文《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的犯罪学根据》获湘潭市刑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一等”奖。

19、2008年:论文《严惩教师违法犯罪:为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获湖南省犯罪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湘潭市刑法学会、犯罪学会(2008年会)“一等”奖。

20、2008年:再次荣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鉴定工作信誉良好专家”称号。

21、2009年4月:第三次荣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鉴定工作信誉良好专家”称号;


22、论文《关于权力部门“老赖”问题的思考》,获湘潭市刑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一等”奖。




科研项目

1、1997年:主持湘潭大学课题《现代认识论问题研究》;

2、1997~2000年:主持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重点课题《市场经济与基础教育改革》(陈白玉主持)11个子课题中3个子课题(“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研究”;“基础教育宏观管理研究”;“基础教育质量、效益评价研究”);(项目批号:9802001、排名第一);

3、1997~1998年:主持湖南省教委课题《列宁的认识论与现代科技》(批准文号97B017);

4、1999~2000年:与郑远民合作主持湖南省科委课题《湖南省科技系统“依法治省” 实施方案及行政复议制度研究》;

5、1999~2001年:参与湖南省教委课题《西方哲学对当代中国思想文化的影响》(高捍东主持)(项目批号:99C130、排名第三);

6、1999~2000年:主持湖南省教委“湖南省高等学校21世纪课程教材”项目——《逻辑学教程》(湘教财字[2000]5号);

7、2000~2001年:参与由向春阶主持的湘潭大学课题《从马克思主义者发展史看邓小平理论的理论贡献》(项目批号:9909008、排名第四);

8、2000~2001年:参与由石鸥(湖南师大)主持的教育部委托课题《我国高等教育病理性症状的诊断与防治对策研究》(排名第一);

9、2000~2002年:参与由彭国甫主持的湖南省科技厅项目《人本管理研究——21世纪初湖南管理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项目批号:00ZRY2031、排名第五);

10、2001~2002年:参与由魏清华主持的省教育厅课题《文化传播中的文化解读与语言研究》(项目批号:00C102、排名第三);

11、2002~2004年:参与由谭志君主持的省教育厅课题《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项目批号:02C620、排名第二);

12、2002~2003年:与刘建国合作主持湖南省教育厅委托重点项目《创新型人才培养与高校教育改革研究》;

13、2003~2005年:主持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传媒与犯罪》(项目批号:03YB61);

14、2005~2007年:参与由徐建明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号:教社政司函[2004])256、排名第五);

15、2007年:主持湘潭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湘潭市弱势群体社会支持问题研究》(项目批号:潭社科研[2006]4号);

16、2007~2010年:主持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学校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研究》(湘财教指[2007]38号、项目编号07C020)。



科研成果

1、专著

(1)《传媒与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

(2)《现代认识论问题探索》,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

(3)《市场经济与基础教育改革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


2、教材

(1)主编:《逻辑学教程》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2)参编:《现代公共逻辑》(孔易人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11月。


3、代表性学术论文(法学类)

(1)《犯罪预防与个人自由保护》(第一作者),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2)《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看个体犯罪心理产生的具体机制》,载《公共安全研究》1999 年第5期;

(3)《讯问中‘问题’的逻辑要求》,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4)《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问题的思考》,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5)《斩断伸向中小学女生的魔爪》,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5期;

(6)《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学校作用因素的系统分析》,载《公共安全研究》,2003年第3期;

(7)《“入世”后的职务犯罪及其防治》,载《湘潭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8)《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犯罪问题》(第一作者),载《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9)《相等、明晰:刑法司法解释应当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载《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0)《废除经济犯罪之死刑应缓行》,载《预防犯罪导刊》2005年第2期;

(11)《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及其限制》(第一作者),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12)《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措施》(第二作者),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

(13)《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尽快恢复和完善工读教育》(第一作者),载《湘潭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4)《预防犯罪应当注意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5)《我国目前不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第一作者),载《文史博览》,2006年第2期;

(16)《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出路问题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

(17)《应当重视教育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对贝卡利亚预防犯罪理论一个重要命题的解读》载《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8)《应变“反腐倡廉”为“惩腐督廉”》,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9)《在犯罪学基本理论高峰论坛上的讲话》,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

(20)《犯罪预防和控制中的见义勇为与政府责任》,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收录于由严励主编的《刑事司法与犯罪控制的新发展》一书(第413~42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

(21)《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因素的犯罪学分析》,载黄明儒主编《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一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22)《渎职犯罪之危害分析》,载黄明儒主编《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二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载〈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3)《刑事被害人国家家补偿的犯罪学根据》(第一作者),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

(24)《现实性: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特征》,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25)《回溯推理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第一作者),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6)《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载王名湖主编《社会和谐与宽严相济?预防犯罪文库》(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3—7页;

(27)《我国罚金刑空判问题的立法审视》载《湘潭大学学报》(第一作者),2009年,第2期。

(28)《日本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启示》(第一作者),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4期;

(29)《关于权力部门“赖账”现象的分析与思考》,载《人民检察》(湖南版),2009年第4期;

(30)《风险社会条件下的社会敌意问题研究》,载《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31)《浅谈犯罪被害风险预测》,载《江西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社会兼职

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会员;中国法律逻辑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湖南省逻辑学学会副会长;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湘潭市刑法学会、犯罪学会副会长;湘潭市“公畅律师事务所”顾问;中国教育工会湘潭大学委员会委员。




学术观点

1、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能为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提供科学的、富有成效的指导,因而对犯罪的研究应力戒空谈和思辩,务必注重对现实犯罪问题的调查与研究;

2、研究犯罪问题不能浮光掠影,满足于对犯罪现象作一般性的描述和解释,而必须具体揭示其生成机制,掌握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3、人是文化的动物,消极、腐朽、灭落的文化对犯罪现象的产生所形成的影响甚大,在探寻犯罪原因时应予以特别的关注;

4、人是目的,预防和打击犯罪不仅是为了保护社会,而且是为了使犯罪人改恶从善、重新回归于社会,因而重视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成为预防犯罪工作所追求的一个基本价值。

5、完善的教育能使人求真向善,远离邪恶,因而是预防犯罪最可靠、最根本的措施。

6、追求利益、获得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是人的本能行为和基本权力,无可厚非,所以要想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作为社会来说,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

7、政府工作人员、人民教师其职能决定他们应该既是社会公正的化身,也应该是社会正义的自觉维护者,如果这些人渎职、违法犯罪,则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之大将远远超过其他所有类型的社会成员。是故,惩治其贪腐行为应当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

8、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避免的,但是对其是否真诚关爱,既是表明一个社会文明程进化度之高低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基本尺度。

9、人都有成为强者的欲望,弱者选择沉默并不意味着这种欲望的泯灭。强者应该知道:“逼急了,狗也会反咬你一口的”。

10、为官清政廉洁,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法定的基本义务,而非仅仅是道德意义上的要求。因此,“反腐倡廉”的提法欠妥,应代之以“惩腐督廉”。

11、渎职犯罪罪大恶极。在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不仅要考虑由其所造成的直接危害,而且必须清算由其所导致的间接性危害。否则,将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严重违反和践踏,同时也是对犯罪的一种容忍和放纵。

12、预防和控制犯罪应当提倡和鼓励民众见义勇为,但更主要的是政府应当承担其主要职责,并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充分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

13、预防和控制犯罪应从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教育,使人不想犯罪;二是技术防范,使人不能犯罪;三是法律惩处,使人不敢犯罪。在我国,在难以做到使人“不想”和“不能”犯罪的现实条件下,加大法律惩治力度使人“不敢”犯罪,应该说才是一种明智而现实的选择。

14、预防和控制犯罪也应当讲究成本和策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因导致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故,预防和控制犯罪务必进行“综合治理”;但就单个犯罪行为而言,因其产生也许仅仅是由几个或单个原因使然,因而对其预防和控制就用不着兴师动众,进行什么“综合治理”了。

15、犯罪对个人或社会造成的侵害是现实的,由此可知引发犯罪产生的原因必然具有现实性。是故,要想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就必须注重现实矛盾和问题的解决。

16、国家给犯罪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其充分的理由:一是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二是公民遭受犯罪侵害说明国家的公共政策存在缺陷,三是公民被害后有获得救助的需要;四是国家给被害人一定的救助可防止被害人逆变为犯罪人。

17、社会不和谐,从根源上讲,是由人们对利益的争夺而引起的。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应着力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舍此,一切都将是扬汤止沸之举。


18、国家权力应是维护正义的,可是时下一些权力部门凭借所操控的权力危害民众,如吃喝打白条、挪用判决款项,长期赖账不还,致使一些私营企业难以为继,甚至破产倒闭。是故,在刑法中增设“挪用私罪”、“恶意欠款罪”似乎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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