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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保处字〔201 〕第 号
:
年 月 日,我局(委)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决定 (文号)。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委)现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取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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