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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7 15:17:05)

    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解决本所人员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


      解决本所人员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
      
      一、为解决本所人员住房问题,本着本所与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内各分支机构的本所正式职工。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条件:
      1.针对人员:本所正式职工包括专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管理人员、财会、文秘;
      2.居住情况:
      无住房:如因来本所工作而交回原单位宿舍、外地来京工作无宿舍等;
      往房困难:如参加工作十年以上本人无住房的、或婚后与父母共居自己无单独住房且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足十平方米、或居住地位于郊区不便于工作的。
      3.工作时间:
      正式加入本所须满一年。
      4.特殊情况:
      管委会或各部门负责人认为应该解决的特殊情况。
      本所提供宿舍的人员不享受此补贴,如宿舍不够分配,经当地负责人批准,可以按本办法办理;
      享受此补贴的人员自正式调往有宿舍的分支机构长期工作,自调离下月起停发此补贴。
      
      四、凡符合上述无住房条件的,按本所与个人分担的原则,每人每月发给住房补贴___元,标准分别是:
      1.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来所时间长短、原职称(如有高级职称:二级律师、付教授、付研究员及以上补贴可按上线)及因难情况等因素确定补贴额。
      2.上述为本地区目前的标准,管委会可视市场变化对此进行调整,外地根据当地房租费用可在30%上下浮动,但需报管委会批准;
      3.合作人不享受此补贴,分支机构合作人按上述标准50%发给。
      
      五、凡符合上述住房困难条件的,略低于上述补贴标准酌情补助。
      
      六、凡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经本人申请报办公室(本市、分支机构报负责人)评定核发。
      
      七、本所正式职工自己购房或共居的直系亲属购房,经本所职工本人申请、负责人同意、管委会批准,本所可提供低息贷款;申请人向银行抵押贷款,本所可提供提保。
      
      八、管委会视本所财力对各地购房贷款或担保的总额进行控制,并有权限制或拒绝此类贷款或担保申请。
      
      九、凡享受住房补贴的本所职工不得同时申请贷款或担保。
      凡享受本所贷款或担保的职工需与本所签订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按期还本付息。职工离开本所前须将购房贷款本息还清或办理担保协议终止手续(协议内容另定)。
      
      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合作人会议批准,本所可为职工购买住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售与职工,实施细则另定。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总部及各地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细则,报管委会批准。
      
      十三、管委会对本办法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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