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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31)

    中期报告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中期报告也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属于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的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期报告也是主要由公司及会计师完成的,但律师也要参与其中一部分的制订,并且要对全部内幕进行合法性的审核。

        2.文书制作要点

        中期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报告。

        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3)重大事件的说明,此处特别要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5)股东大会简介。

        6)备查文件,是指为公司在披露中期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备置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中期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

    (二)格式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0年修订稿)

    2000615   证监公司字[200068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简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做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中期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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