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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2005-9-15)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0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 
    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 
    ×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简写一审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 
    ×××年××月××日作出(××××)×刑再初字第××号刑事裁定(或判决), 
    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原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 
    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一审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 
    的主要意见。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一审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 
    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 
    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方面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 
    论证,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 
    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 
    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一审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判决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 
    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对于上诉、辩护等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和理由, 
    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一审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二审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 
    ××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人民法院(×× 
    ××)×刑再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一审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二审又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 
    项和××××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号刑事裁定的第×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 
    和××××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号刑事裁定的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一审法院再审撤销原判,二审又全部撤销再审判决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 
    ××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内容)。” 
      第四、一审法院再审撤销原判,二审部分维持再审判决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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