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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8-8)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 
    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 
    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 
    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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