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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8-8)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承租 
    方代表×××(承租经营者)〔或承租方×××〕于××××年×月×日在××( 
    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全民所有制小型 
    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 
    企业租赁合同; 
       2.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4.其它类型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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