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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3-2)——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

    (2018-12-1 14:47:46)

    式样3-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

    ×公刑赔驳字〔×××××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驳回申请的事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因《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驳回申请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驳回申请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驳回申请的事由填写《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对应填写该条款中的具体项作为法律依据。

    四、以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驳回申请的,增加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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