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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4)——行政赔偿决定书

    (2018-12-1 14:47:46)

    式样2-4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赔偿决定书

                                     ×公行赔决字〔×××××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决定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变更赔偿请求的,具体赔偿要求写明变更后的赔偿请求。

    四、经审理查明填写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查明事项。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说明协商情况及结果。

    五、本机关认为阐述对赔偿请求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认定及理由,加强说理性。

    六、本机关决定如下写明是否予以赔偿。予以赔偿的,逐项写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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