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第四节 “退一赔三”浪潮

    陈群 已阅31391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退一赔三并不是个标准说法,更不是法律术语。它是指消费者认为经销商在提供服务时实施了欺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车、退款并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消费者以三倍的赔偿,形象化地说,就是退一赔三。
    由于车主们都是按整车来索赔并期待得到支持的,而汽车车价少则三五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三倍赔偿对车主和代理律师的诱惑力极大,所以近年来,汽车退一赔三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对经销商是沉重打击,对社会是巨大震动,不知有多少人在做“一诉发横财”之梦。
    事实上,有的车主也确实从诉讼中获得巨大利益。已公布的案例95%以上是经销商败诉,天津、贵阳的三起宾利车退一赔三案件,都判令经销商赔千万元以上,尤其是天津,一个经销商在两起宾利案件中都败诉,赔偿总额达38855446.6元!
    作者深知此类案件对经销商影响深重,特别关注、持续撰写关于汽车退一赔三的系列文章,发表在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微信号:cqqcls)、法律博客“道义文章”(网址:cqlawyer2006. fyfz. cn)、大鱼号“婚姻家庭与财产传承”等自媒体上。下面摘录几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第一篇“玛莎拉蒂退一赔三”正确吗?合理吗?公平吗?
    因为我是汽车律师,所以,经常有人拿汽车案件来咨询我,或将热点的汽车案件信息发给我。
    最近,“全国首例平行进口车产地欺诈被退一赔三的判决”出炉的消息热传,该消息所传的是:“重庆车主游女士花130万元在重庆爱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后因该车多次出现无法点火、天窗漏水、爬坡无力、突然熄火等故障,在要求经销商退车或换车无果的情况下,游女士将该经销商告上法院。”“2016年10月24日,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7年6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还购车款130万元,并按退一赔三原则,赔偿390万元”。看起来很真实,几家大媒体也宣传了。
    我注意到网文说:“游女士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律师介绍,从全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看,这是全国首例平行进口车产地欺诈被退一罚三的判决。”
    但是,我从裁判文书网根本搜不到文中所提到的判决,从网上只能搜到那些夸大其词的网文。
    因此,我没有看到该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双方证据、一审判决书等重要文件,对案情的了解完全来自网络,本想等拿到有关材料再发言,但民意汹汹,再不说一些该说的心里实在不忍。
    我只能依据极其有限的网络材料,对几个十分重要的点来发表意见,因此,有可能不客观、不全面。请观者理解并体谅。
    一、该车,依法应退车或换车吗?
    该车的问题是“多次出现无法点火、天窗漏水、爬坡无力、突然熄火等故障”,对照法定的退车条件:
    (一)形式条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即需要准备三包凭证、购车发票。
    (二)实质条件
    1.免费更换或退货
    (1)“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显然,案涉车辆时间超过了、里程也超过了。
    (2)”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显然,即使“无法点火、天窗漏水、爬坡无力、突然熄火”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证明的,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退车换车的4种情形。
    2.需要支付使用补偿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在网文中没有看到符合上述三条件的说法。
    所以,个人揣测该车不符合法定的退车或换车条件。
    二、经销商欺诈了吗?
    (一)关于玛莎拉蒂品牌
    玛莎拉蒂是一家意大利豪华汽车制造商,、1914年12月1日成立于意大利博洛尼亚,公司总部现设于意大利摩德纳,该汽车品牌的标志为一支三叉戟。1993年菲亚特收购玛莎拉蒂股权,但品牌保留了。
    (二)关于平行进口车的“产地”
    1.所谓平行进口,就是与品牌授权相对应的一种汽车销售模式,我国在近一两年才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了汽车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且仍在“试点”中。
    2.对于平行进口汽车的产地,不可能像品牌销售那样规范、统一、严格。
    品牌销售的车辆,全部是汽车厂家为了中国市场而专门设计、生产并运输到中国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俗称“中规车”,它的技术标准、燃油及气候要求、各项技术参数等都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也符合中国人的使用习惯。
    而平行进口·车,它本来就不是为中国设计、制造的,何以要求其是中规车?常见的平行进口车主要有美规车(为美国市场设计和生产并供应美国市场的丰)、加规车(为加拿大市场设计和生产并供应加拿大市场的车),这些车的产地还是在原产国,就像大量中规车是在原产国生产后漂洋过海、远涉重洋来到中国一样。并且,在车辆运抵目的国后,往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整备,如PDI,如地图、标识的当地化等,如果发生了技术整备或有改装、加装,就因此认为产地变成了改装地、加装地,那就是不正确的。
    还有一种情况,跨国汽车公司的生产都是全球化的,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集中技术力量,一些汽车厂家会把某个系列或型号的车辆全部放在某个国家生产,另一些系列或型号的车辆全部放在别的国家生产,这样一来,在它的“原产地”就没有这些系列或型号的车辆的生产了,原产地被厂家安排到了另外的地方。
    汽车不同于农产品,与阳光、雨水、气候、海拔、土地酸碱度等地域或地理条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的产地与汽车的品质并没有多大关联,不因产地的变化而影响汽车的质量。在汽车界,对跨国大品牌汽车的产地其实是不重视的。
    (三)如何理解平行进口车“原装”或“改装”
    网文说《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注该车为“改装车”,而天津奥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爱尚公司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原装车”。
    这里有两个事实问题:
    1.《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注该车为“改装车”吗?
    我没有看到本案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无法确知它是否标注该车为“改装车”;但是,我见过很多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从来没有任何一份有标注车辆为“原装”或“改装”的。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是固定格式、固定内容,一共有收货人、发货人、入境日期、合同号、发货港、发票号、卸货港、发票所列数量、运输工具、提/运单号、品名及型号、提/运单日期、质量保证期、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标记及号码、车辆识别代号( VIN)、检验情况18个项目,没有哪个项目会涉及“原装”或“改装”、会出现“原装”或“改装”的标记。
    2.天津奥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爱尚公司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与本案有关吗?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天津奥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案外人、与本案无关,天津奥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爱尚公司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本案产生任何影响,哪怕是它“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原装车”也不构成本案的承诺或约定,更不成为本案被告“欺诈”的证据。即使天津奥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爱尚公司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涉及的车架号与本案完全相同,也不证明本案被告涉嫌欺诈。
    三、是代理还是买卖?
    据网文,“2014年,双方签下了一份《重庆爱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购车合同》,游女士认为,这是一份买卖合同;经销商称,这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因这份《合同》中‘代理购车合同’的字体型号明显偏小,判决书也特意提到了这个细节,且因《合同》明确了游女士付款、逾期、定
    金、罚金等细则,从法律上看,这些都是买卖合同的要素。最终,法院从根据《合同》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条款认定了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且不说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撤销权是否已过除斥期间,若仅因“代理购车合同”的字体型号明显偏小的细节而认定合同性质,那就真是无语了,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这样规定、任何一种商业惯例这样认为、任何一个
    判例这样裁判:以字号来认定合同性质;代理合同也涉及付款、逾期等提法,罚金则是刑事法律术语,难道因为出现了这个术语而认定是刑事行为?
    陈群律师未代理重庆“玛莎拉蒂退一赔三”案件的任何一方,只是客观地就网文所涉事实及本人多年承办众多汽车案件的经验发表一个汽车专业律师的见解。
    第二篇:汽车“欺诈退一赔三”案件何其多!
    作为汽车律师,本人经常接触汽车类案件。由于接到的汽车“欺诈退一赔三”咨询比较多,感觉其中有不少问题,于是,想仔细研究一下汽车欺诈诉讼的现状,为自己所钟情的汽车法律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因最近比较忙、社会活动多,先从简单、耗时少的路径做起:百度,输入“汽车欺诈退一赔三”,立即跳出“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1800个”,网页有几十页,标题大多是十分有煽动性的,仔细看了前面五六页,后面的基本是重复的。
    一、梳理这些案例,主要情况是:
    1.涉及的审级有一审、二审、再审;
    2.涉及的省级区域有北京、天津、重庆、浙江、四川、陕西、贵州、山东、湖南、广西、福建11个省市区;
    3.涉及的案例有十多个;
    4.涉及的品牌有宝马、路虎、玛莎拉蒂、奥迪、众泰、福特、皮卡、奇瑞、长安标致雪铁龙蒂艾仕、菲亚特;
    5.涉及的年份都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这五年;
    6.涉及的最大标的达440多万元人民币;
    7.涉及的原因,“里程不符”l例,“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1例,“购买前两年有被火烧后的维修记录”1例, “退回再售未告知”1
    摘自:《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p241-24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作者深入汽车经销商企业和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持续地为众多汽车经销商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了解汽车流通领域这十来年的发展变化,对汽车流通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惯例十分熟悉,对与汽车相关的热点事件和重大的典型的案件也有较多感触和经验。
      本书着重从律师与经销商两个角度解析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策略、方法、禁忌,给汽车经销商提供了许多有用的方法、建议。将这些与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的“干货”汇集成本书,希望可以让读者们少走弯路、多些成功。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1891deb1jq5kq&id=586133251528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