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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刷单行为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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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关系
    网络刷单行为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实是一个行业现象,但作为一个存在的法律事实,必然涉及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为了厘清网络刷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首先,我们应当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去分析它。
    网络刷单行为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网络刷单组织。
    1.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来看,该行为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
    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虽然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由于在该合同的订立中经营者存在故意的虚假行为,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依法可变更或撤销的;同时,因网络经营者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时受到误导等,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从这两者的角度来看,该行为主要是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
    2.从经营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来看,该行为主要涉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
    网络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通过雇用网络刷单组织进行网络刷单提高销量,从而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有破坏网络经营者之间正常竞争秩序的嫌疑,因此网络刷单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
    3.从刷单组织与经营者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两者相互之间有利益需求,网络经营者需要通过网络刷单组织从事刷单行为用以刷出好评、提高销量等,而网络刷单组织则以提供网络刷单服务获得网络经营者提供的经济利益,两者之间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但是又因为该合同的标的是虚假的评论、销量等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是网络经营者与网络刷单组织恶意串通为损害第三者利益而签订的,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之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两者的合同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刷单行为的性质
    1.网络刷单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
    首先,网络经营者通过刷单组织的刷单行为使消费者对店铺信誉、商品质量等陷入错误的认识,主观上网络经营者也期待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其次,客观上消费者也是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之上与网络经营者签订买卖商品合同的,因此可知,网络经营者的刷单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条件,是一种欺诈行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网络刷单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处罚办法》在第6条第(4)项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禁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也就意味着,网络刷单行为已经被行政法律规定明确为网络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3.网络刷单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早在2009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第(1)项中就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也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网络刷单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4.网络刷单行为还具有其他社会危害性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会并生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如网络经营者雇佣刷单组织后刷单组织携巨款潜逃、刷单组织成员垫付本金之后网络经营者携款跑路等,因为该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且常因为涉案金额过小,公安机关仅将该类案件定为治安案件,只能出具受案回执单,而淘宝方面则对该受案回执单并不认可,表示不能冻结对方账户,导致受害人维权困难。不仅如此,网络刷单行为是一种不诚信行为,其在侵犯消费者和其他正当竞争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秩序。
    摘自:《刑事实务论道:广州律师论文精选》p86-8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内容简介: 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88年,1988年9月23日召开了一次广州律师代表大会,宣告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广州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广州市律师协会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律师协会从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更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
      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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