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宋燕妮 已阅47890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这一条中作出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规定。比如在合伙企业法中就作出了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的例外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规定。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是指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的方式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在实践中,公司因担保问题出现了许多纠纷,为促使公司正确行使担保,本条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进行了规范: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在作出担保决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要求
    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公司转投资直接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影响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也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时,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没有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可)或者董事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表决事项所涉及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以公司决议的方式谋求与公司利益不符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己的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强行表决的,股东可以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同时,在排除上述股东的表决权后,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最新修正版)》p24-27页,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新修正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立法专家组织编写,对新修正的《公司法》撰写释义。除对主体法条的详细解读外,后附法律草案、历次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文本。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680180455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