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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的消灭

    李雨峰 已阅247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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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消灭的概念
    著作权消灭,是指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中的某项或多项权利不复存在或是与权利主体相分离,使权利人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一种现象。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著作人身权是专属于作者且不受期限限制的,所以此三者谈不上消灭的问题。因而我们所说的著作权消灭准确地说是指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消灭。
    ★著作权消灭的类型
    著作财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与民法上的财产有相类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比如,著作财产权会因为超过法律保护期限而消灭,但民法上的财产不会;而同样作为“财产”,二者皆可以抛弃的方式消灭。根据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可以大致将著作权的消灭分成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l)绝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消灭。也就是说,当发生著作权绝对消灭之时,权利人或者继受人即不再享有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中的某项或全部权利。让著作权绝对消灭方式有很多,比如,权利人可以明确表示抛弃某些或者全部权利;再有就是各项财产权利特定的法律保护期届满;还有作品原件消灭且没有复制品的情况下,当著作权的客体消失,著作权赖以产生的基础不复存在,那么著作权也随之消灭。
    (2)相对消灭
    著作权相对消灭指的是著作权没有消失,但与原权利人相分离。主要是指著作权转让。在著作权转让中,作品上的权利并没有消失,只是拥有这些权利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因此,对于原权利人来说,将著作权转让之后,权利的主体不再是自己,而是换成了别人,就相当于自己的著作权发生了消灭。
    经典案例
    王××诉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纠纷案(1)
    【案情概述】
    2006年10月24日,王××与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就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受让王××已经创作的电视剧剧本《闯荡西班牙》(以下简称《闽剧》)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合同。“合同第一条: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同意受让《闽剧》的著作权,并有权根据剧情或市场等需要,对剧名进行重新命名,但不影响王××的原作考署名权。剧名如有变更,合同将不受影响并继续有效……合同第六条约定王××的担保义务为:《闽剧》系王××独自创作,不舍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闯剧》从未转让给何第三方或第三人,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或第三人,也未曾赠与任何第三方或第三人;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依据本合同享有《闽剧》的专有使用权、版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王××不得自行行使、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第三人转让以及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或第三人行使上述专有权、版权等。合同第七条约定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的义务和权利为:应以适当形式标明《闯剧》原作者即王××的姓名;按时支付《闯剧》的转让费……”
    2008年9月16日,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向王××发函,称双方于[1]参见上海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所编:《2010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上
    2006年10月24日在上海签订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在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 限公司依合同支付相关转让费用时,法克托屯公司向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提示该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在巴塞罗那签订该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且说 明该公司已支付王××50%的转让费用,对于该剧本已形成重复转让。因此,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拒绝向王××支付相关转让费用的义务。于是,王××将上海××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转让费以及承担 违约责任。
    【关键问题】
    王××作为电视剧剧本《闯荡西班牙》的创作人,享有包括转让权在内的多项 著作权,但在其将作品转让后即丧失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即部分 著作权消灭,不得再次进行转让。因此即使现已拍摄的电视剧即为原告创作的《闯荡西班牙》,由于该剧本的著作权已经属于法克托屯公司,原告已不享有相应的权 利,被告的使用无须向王××支付费用。
    【简要评论】
    近年来著作权重复转让的问题日益突出,著作权的重复转让从根本上违反了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一旦发生著作 权消灭,不得再次进行转让。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转让的著作权 的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以及在发生权属纠纷时的解决办法。
    摘自:《知识产权法入门笔记》p98-100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内容简介:《知识产权法入门笔记》概述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础知识,系统介绍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主要保护对象、违法的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并附录了近年司法考试中相关的真题及解析,《知识产权法入门笔记》内容重点突出,体例编排简洁明晰,适合高等学校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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