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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顾问律师工作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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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文书类工作方法和内容
    第十八条 【制作各类法律文书】
    18.1顾问律师应根据法律服务内容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风险告知书、工作联络函等相应法律文书。
    18.2顾问律师制作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顾问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19.1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公章使用制度等。
    19.2顾问律师完善规章制度应从固定证据、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明确顾问单位运营过程中各岗位的职责,帮助顾问单位实现制度化管理。
    19.3顾问律师应协助顾问单位按照法定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并公示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审查和修改顾问单位签署、发布的法律文件】
    在顾问单位签订合同、对外发布广告、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的活动中,顾问律师应对顾问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20.1提供法律建议,由顾问单位自行修改法律文件;
    20.2直接修改法律文件,可以书面或口头释明修改的理由;
    20.3对于简单文件,可以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制作法律服务日志;
    20.4顾问律师经审查认为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向顾问单位提议召开专门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范常用法律文件】
    顾问律师制作格式化法律文件应注重:
    21.1 了解顾问单位需要,制定格式化的法律文件及目录;
    21.2结合顾问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对目录中的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规范。
    第二节 商务谈判类工作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顾问律师应邀参与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为顾问单位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22.1 顾问律师在谈判前应充分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程及可能存在的分歧、障碍等。
    22.2顾问律师应在谈判前就谈判事项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并与顾问单位充分沟通,共同确定谈判工作原则、思路、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顾问律师参与谈判,只就谈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不宜对顾问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四条【顾问律师参与谈判的方式】
    顾问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24.1协助谈判。顾问律师先对谈判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再由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根据法律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顾问律师应及时跟进谈判情况,根据谈判结果适当修改完善法律意见。
    24.2单独谈判。应顾问单位要求,由顾问律师单独代表顾问单位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顾问律师应将谈判结果及时向顾问单位反馈,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根据顾问单位意见进行下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法律文件。
    24.3综合性谈判。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的,可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配合,对整体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顾问律师参与谈判的过程】
    25.1顾问律师可以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下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议顾问单位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针对每次 谈判主要分歧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5.2律师的意见应以法律顾问建议的方式提出,谈判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顾问单位的要求,提供针对该事项的专项法律分析意见书。
    25.3顾问律师在谈判结束后,根据谈判结果制作《法律风险提示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予以提示。
    25.4根据谈判需要,顾问律师可建议顾问单位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顾问律师应邀可参加顾问单位会议。
    第二十七条 【顾问律师参与会议的方式】
    顾问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可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法律意见:
    27.1 针对公司运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7.2 了解顾问单位运营方案的实施目标,设计合法的运营方案和解决方案;
    27.3顾问单位运营涉及事项违法,顾问律师应对其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并根据情况应制作《法律风险提示书》;
    27.4顾问律师认为会议讨论事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可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顾问单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顾问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归档备查。
    第三节培训类工作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法律培训】
    29.1 根据顾问单位实际情况及需要,顾问律师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法律培训,培训及具体的培训次数,可在顾问合同中作出约定。
    29.2顾问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应侧重以下方面:
    29.2.1有针对性地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业务部门的培训对象,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29.2.2有案例培训培训的内容紧密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注重实务操作,进行案例教学;
    29.2.3有互动地培训注重现场互动及培训结果,定期回访。
    第四节 咨询类工作方法和内容
    第三十条顾问律师口头解答的咨询,可制作工作底稿,载明咨询人、咨询事项、咨询时间及地点、答复意见等,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对顾问单位的咨询,顾问律师应充分了解事实经过,并提示咨询人,法律意见仅供其参考,若其陈述的事实有误,将会导致顾问律师提供不准确,甚至错误的咨询意见。
    第五节 调查类工作方法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顾问律师可接受顾问单位委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受委托调查取证的事项,应当与顾问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顾问律师进行调查前应当根据调查对象、调查目的、信息公开方式等,制定调查方案。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应当出具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等。
    摘自:《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p150-153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编写,深圳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执笔,结合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和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经验,涉及劳动法、行政法、税务争议、交通肇事纠纷、保理合同、公司法务、房屋买卖等多个领域的律师实务操作指引,细致、有条理地归纳总结了律师实务过程中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及操作规范。本书旨在帮助深圳市律师理解相关法律业务,对其实操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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