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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小股东开除gg%大股东

    余勇波 已阅207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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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股东资格一旦形成,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即使在股东故意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其他股东及公司亦很难依法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本身并没有任何一条关于褫夺股东资格的规定,但其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可作为法律实务的依据。本节内容重点揭示了实务操作中将会遇到的法律难点,并借实际案例向公司股东及办案律师提供一种解决思路和方法。
    如果要评比什么是世界上最难办的事,那么开除一个人的股东资格,恐怕可以排上前三名。
    许多人认为,股东如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就可以开除他的股东资格,这是个天大的误解。事实上,即使股东作奸犯科,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关联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其严重程度甚至被逮捕判刑,关入牢房,法律上也没有赋予任何人有权开除其股东资格。
    这是一个让人义愤填膺的结论!
    这与多数人的常识认知与经验观察也不相符。其实,对公司犯罪之人,当然可以开除,但只能开除其公司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等。不能开除的,是股东资格,这两者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因为股东资格是个名分,股东一旦出资,便与身同在,别人拽不走,拖不去。做个不太恰当的类比,这种名分像是一个人的国民资格,犯了法也还是该国国民,这种身份无法开除。
    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只能由股东本人自行转让股权,或者合法退出公司而消失,外人要主动剥夺它,几乎不可能。
    当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意外地出现,其意义一定非常重大。①
    你让这件事发生了,你作为只拥有1%股权的股东,居然成功开除了占99%股权的股东,而且是以采用突破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做到的,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你是一家信息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当年,你并没有奢望成为“亿元富豪俱乐部”中一员,因此注册资本也只是100万元而已。公司资本虽然不大,但由于处在风口上的“互联网+”行业,机遇也不少。
    池子与你是20年的老朋友了,他的风格与你截然不同,他心大胆大手也大,在近些年的经济泡沫中,发展迅猛,据他自称,如今要调用上亿元资金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他看得上的项目或公司,即刻可以注入资金,加速腾飞。
    听完池子的吹嘘,你并没有当真,但是池子的下一句话,让你大吃一惊。
    池子说,他看上你的公司了,认为业务大有可为,他可以为你的公司增资9900万元,增资之后你的公司注册资本将达到1亿元。
    增资9900万元?1亿元?这是个什么概念?即使你听过马云、马化腾的创业故事,知道有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做法,可一听到这个9900万元,下巴也差点被吓掉。
    池子说,不信你就试试。
    但是增资9900万元之后,你的股权比例将只剩下1%,池子将占有gg%。虽然是池子绝对控股公司,但实际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你,公司经营仍然由你来运作。
    你为此足足考虑了一周,茶饭不思,最终看到凡顶尖公司的创始人,其占公司股权比例基本上均为个位数,如马云也只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份。这一刻,你决定试l试。看着1亿元在公司账户里躺着,你非常兴奋,心里盘算着如何利用这些资金发展企业。
    可是,你只高兴了3天,该9900万元便被池子抽了回去。原来,这些资金并不是池子的自有资金,而是拆借而来。近1亿元的利息,每天也有好几万元,池子觉得3天后才抽资,已经太慢了。
    你恍然大悟,原来池子把你耍了。留下你的股权,放开他的现金,这就是池子的把戏。
    后来你才知道,池子认为你的公司前景非常好,迟早会被人以巨额资金收购,于是,他通过这个把戏先占住你的公司股份,由于他的出资已经抽走,此招便相当于空手套白狼,以后可以占尽便宜。
    你非常恼怒,立马向池子发出正式通知,要求他在15天内将抽逃的9900万元返还给公司,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池子是老江湖,并不理会你的催交出资的通知,他认为无论如何,他现在是信息公司占gg%股权的股东,这个股东身份是怎么也不可能被刷掉的了。
    只要保留住股权,池子就有希望,只要是股东,他的目的就达到。池子如此胸有成竹,绝不是虚妄,他必然是对法律有深入研究,并有恃无恐。他的自信,在日后你和池子诉讼案件中,确实一度得到了法院的强力支持。
    你催告池子交回出资款的通知没有任何效果,于是你开始采取了进一步行动,召开股奈会,正式解除池子的股东资格。
    这次股东会,为你和池子精彩的法律拉锯战正式拉开序幕,你的主张和池子抗辩,均具有十足的法律依据,观点碰撞异常激烈。
    双方论战观点,暴露了《公司法》某些不合理的空白,以致在日后的诉讼中,法院也有些无所适从。
    在股东会上,你认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①池子抽逃全部出资,并在催告后仍不返还,公司可以解除池子的股东资格;而池子却认为,同样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文字意思,即使要解除股东资格,也必须以股东会决议来解除,不是你说解除便解除的。然而,如果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由于他是占gg%股权的股东,只要他不同意,股东会决议便无法作出任何决议,你作为只有1%股权的小小股东,根本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池子的股东资格。
    你和池子依据同一条法律规定,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虽然谁也不能说服谁,但是关于解除池子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还作出来了。只不过,在决议上签赞同票的,只有你这位只占1%股权的股东,而占gg%股权的池子签了反对票。
    池子离开会场的时候,抛下一句话,这种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你根本无法据此开除他的股东资格。
    事实上,池子的话并非危言耸听,他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情理上,你觉得非常郁闷,如果解除池子的股东资格,必须要经过池子的同意,这样的法律岂不是一条摆设?
    既然这样,把问题交给法院去解决好了。你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信息公司关于解除池子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一审法院受理了你的案件,通过审理,作出对你不利的判决,法院采纳了池子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并指出了判决理由的关键所在:在《公司法》以及你们公司章程里,均规定股东依照所占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没有规定要按照实缴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池子便依法有权在股东会上行使其gg%股权的表决权,由于池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只有占1%股权的股东你投赞同票,该股东会决议并没有获得足够的表决权同意,因此驳回你关于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的诉讼请求。①
    该一审法院还有一层意思是,池子是否抽逃出资,是否履行了全面出资义务,本案中根本不需要审理,只要确认池子拥有股权,他就可以依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②
    其实,一审法院确实在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因为,股东的表决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珍贵的权利,如果在某些事项上要排除股东表决权的使用,必须作出明文规定。比如依照《公司法》第16条的明文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在决议是否为池子提供债务担保时,池子作为受益的股东,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便没有表决权,即使他拥有gg.gg%的股权,也没有用。
    可是在本案中,确实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在解除其股资格的决议上,自然丧失表决权。
    一审法院虽然看出了池子的不厚道,但基于法律的局限,只能作出上述判决。
    但是你表示不懂法律,作为非专业人士,也不愿意玩文字游戏,你只知道,不服就可以上诉。
    于是,你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你关于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求。
    不开除池子的股东资格,你誓不罢休。
    果然峰回路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关于解除池子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可是,二审法院也会同样遇到一审法院遇到的法律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二审法院指出了判决理由的关键所在:关于池子是否在本次股东会上是否具有表决权,确实没有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本身就是为了针对那些对公司不利的,不出资的股东设立的,那些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自然没有表决权,否则那些股东将操纵股东会决议,导致该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此,你所主张的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①
    终于,池子笑不出来了。虽然你只剩下1%的股权,最终还是把占gg%股权的池子的股东资格开除了,你又将恢复到占100%股权的状态。
    你的公司回来了,你认为的正义,也回来了。
    摘自:《解码股东战争》p128-134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月出版。内容简介:《解码股东战争》通过串讲56个股东争议的精彩案例,精解了29个公司法疑点难点问题,其内容涵盖公司设立、出资、运营、清算、解散整个过程,读者从中可以学习股东合作的法律防身之道;《解码股东战争》以实际案例为背景,适当增加文学手法,创新性地叙述了关于股东的背叛与追偿、名分与权力的种种故事,读者从中可以看到一场场跌宕起伏的剧情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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