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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盛到碗里就不是自己的饭

    李为民 已阅203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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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1994年我国颁布公司法,公司这种商事主体就逐渐为国人熟识。由于公司这种法人财产制、有限责任制,能够将财产集合起来发挥更大的效用;也由于股东对公司承担注册资金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有限责任极大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央电视台曾播出10集大型纪录片《公司的力量》。该片历时2年,6大摄制组跨越欧、亚、美3大洲,采访了5位诺贝尔经济学获奖专家。根据该片报道:2009年,公司为全球81%的人提供了工作,构成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创造全球生产总值的94%。世界上有16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比不上沃尔玛公司收入。全球最大的10个公司的销售总额,超过世界上最小的100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总和。可见,公司的力量有多么的强大。虽然中国在洋务运动中已经诞生了公司的形式,但真正能在全国开花,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真正从法律上准确定位的公司,还是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之后,《公司法》几次修改,已经日臻完善,但这毕竟是舶来品,加上中国近40年来社会形态的变形,一些人以经济利益为上,无视诚信或者完全进行欺骗,也给这种市场经济主体蒙上阴影。有人利用公司这种经营形式侵犯他人权益。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公司大量出现,就将公司和作为自然人个体户形式的经营混同,将公司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混同。这种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公司属性不同,对国有企业中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规定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相应的对非国有企业中的这种行为规定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家对公司财产法律属性理解存在偏差,在公司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混为一谈,对这种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浑然不知。公司的财产姓“公”,是公司的而不是公司股东的,不能因为股东是自然人就成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中式快餐真功夫原董事长蔡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他虽然是真功夫的大股东,仍然会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本质上就是因为没有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有效的隔离。
    公司财产不是个人财产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设定了两个有限责任:股东个人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种有限责任,不能被股东任意放大。股东不能以这种“有限”作为屏障侵犯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有人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绝对控股,公司的相应财产份额就属于他的,在经营中占有的公司财产,在公司的利润分配中扣回即可。这种认识就是公私不分的一种典型表现。无论你的股份占有多大,一旦进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在没有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的财产只姓“公”,没有份额上的区别。股东的个人出资,从完成注册公司那一天起,其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是独立的。这个独立,就是独立于出资人。公司财产与个人出资财产不能混同,已经投资到公司的财产与投资人无关。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人格,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在民法总则中,自然人与法人并列独立的两个章节,都是民事主体。公司这种法人形式是在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这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个人所有权的区别。
    企业不仅要将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区别,而且,公司在成立后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所有财产,也完全属于公司所有,不因股东的份额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所有权,在未分配前,其财产权属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公司清算之前,股东从公司获得利益的渠道只有利润分配。如果没有利润分配,股东不能从公司获得任何利益。作为管理人员的股东,从公司获得工资报酬,不属于利润分配。如果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在刑法规定的上述犯罪行为中,没有股东与非股东之分。只要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利益,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公司财产还要与家庭财产进行隔离
    一些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二人。在婚姻法中,对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都视为共同财产。而一个家庭中,夫妻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财产来源。在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中,也不可因为没有“外人”,就随意地将公司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对于上述将公司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占有、使用、处分,也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其理由是这种行为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侵犯公司工作人员的利益。如果将公司财产作为家庭财产随意处置,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不足,而公司又是有限责任,极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也会发生由于将公司财产家庭化,导致公司无力支付职工工资,侵犯职工利益。公司股东不得利用有限责任,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混同。
    摘自《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p221-224页,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从刑事法律风险的范围、原因、防范三个部分探讨论述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风险编”,从“风险——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层层深入剖析;“原因编”,从产生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因、外因入手,从哲学视角分析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防范编”,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探究企业内部的防范和外部层面如何减少诱因,并以公式模型的方法系统地提出了企业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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