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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杂的证据定位:电子数据的多样性

    赵长江 已阅212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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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的多样性体现在表现形态的多样性与证据属性的多样性。

    (一)表现形态的多样性

    从电子数据的外在形态来看,电子数据具有丰富的表现形态。《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以列举的方式,举示了电子数据的常见形态,包括但不限于:(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从列举的形态来看,电子数据具有各种各样的数据形态.如果把虚拟世界看成一个现实世界、把人在虚拟空间中的身份视为一个真实的人的话,那么,这个世界里面的电子数据涵盖了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

    (二)证据属性的多样性

    与《电子数据规定》排除言词证据不同,根据本书关于电子数据的分类(详细分析见本章第二节),电子数据也具备所有的证据属性,既可能是物证,也可能是书证或人证。正如美国学者认为,“在审判中使用电子证据的最大挑战在于,不能轻易地将其划归传统的证据类型”。①刘品新教授提出了“七分”的观点,认为所有的证据种类都具有电子形态②,虽然其观点的具体内容有待商榷,但这也表明电子数据的形态非常多样以及存在多重证据属性。正是因为如此,在探讨电子数据该适用何种规则时,我们发现学者们既要探讨电子数据与物证相关的规则,如鉴真规则;又要研究电子数据与人证相关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③;还要研究电子数据与书证相关的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④一个证据要与三种不同类型的证据规则发生关系,这在其他证据中是不存在的。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多重证据的属性”,因此才会展示出证据的多种面孔。

    在本章第二节电子数据的分类中,笔者把电子数据分成了电子生成数据、电子存储数据及电子交互数据,其依据在于电子数据在形成过程中与人的交互关系的不同:(1)完全由电子设备自动形成的是电子生成数据,从国际上看,对此类证据一般视为物证。因为电子生成数据一般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与物证以其物理属性发挥其证据功能类似。(2)以电子设备进行录入和存储的数据构成电子存储数据,这里面电子设备类似于书证中记录案件事实的文书载体,因而电子存储数据多被视为书证。(3)人机交互而形成的数据构成电子交互数据,这里面数据的形成有人的因素、含有人的陈述,可被视为言词证据,因此在许多国家要求适用言词证据的传闻规则。这一分类方法是一种性质分类,因此某个单一的电子数据可能包括了以上三种类型、至少包括两种类型。

    (三)意义:基于多样性而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

    基于电子数据的多样性.在适用证据规则时,既可能会适用物证、书证的规则,也可能会适用人证的规则。下面以电子邮件为例来进行说明。

    电子邮件在形成时,基于邮件的生成、发送和传输.形成了 系列电子生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人及接收人账户邮件发送经过的路由信息、lP信息,这些信息在电子数据的邮件头中可以查看到.对于保存在第三方邮件服务器上的邮件,这些信息是不可篡改的,以其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物证。同时,电子邮件的正文,如果记录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系以其人类可感知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此外,在电子邮件中,如果记录了与案件相关人的陈述,则属于人证,在使用该证据时,应当由证人出庭作证而不是仅出示电子邮件本身。

    以此类推,存在人机交互数据的手机短信、电子文书、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均是如此。并且,由于电子数据依赖于信息技术与电子设备,而电子设备在生成电子数据时,总会制造出其产生、存储的相关信息,因而电子生成数据存在于一切电子数据之中。因此,电子数据是一种“多重证据属性的证据”,既要因电子生成数据的普遍性适用物证的规则,又要视电子存储或电子交互数据适用书证或人证的规则。在适用电子数据时,应先对电子数据中哪一部分内容发挥了证明作用进行判断,再对该电子数据进行识别,最后分别适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的规则。

    摘自《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p41-43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是电子数据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后,第*本从证据法的角度系统研究刑事电子数据特殊证据规则的专著。 《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在对电子数据这一新兴证据种类的内涵、外延、特点和分类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以可采性规则为核心,重点研究了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中适用鉴真规则、传闻规则、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的特殊性,同时分析了电子数据对自由心证的冲击,*后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证据规则的设计,以期为我国电子数据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作者系法学博士出身,自2009年投身于“信息技术+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主持建设了电子证据实验室,设计了交叉学科的电子证据教学体系,并承担了电子证据相关的理论研究与系统开发工作。这一背景使本书能够将技术与法律深度结合,用法律的语言来解释技术,消除技术术语与法律规则之间的隔阂,促进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向更为纵深的领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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