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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积极尝试

    祝建军 已阅208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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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案例引证指南(试行)》,决定率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推行案例引证制度。该院推行案例引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推进办案法官参考各级法院已经裁判的类似案件,统一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和裁判案件的尺度,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正稳步向前推进,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推行的案例引证制度,恰处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极大地彰显了司法的活力和能动性。与传统审判方式相比,案例引证制度在倒逼法官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敦促当事人认真细致地分析案件、培育社会的市场规则理念与法治文化意识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鉴于该制度蕴含的价值功能比较丰富,本文试图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解读与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一、何为案例引证制度

    (一)案例引证制度的内涵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案例引证指南(试行)》中,对案例引证制度所下定义为,当事人或者独立的第三方对过往类似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根据具体需要提供不同形式的案例引证报告,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以判决理由的方式加以利用,以确保更大说服力和司法一致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基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需要,率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案例引证制度。我国已将建立创新型国家作为战略纲要确立下来,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为创新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标记,所以知识产权调整的客体是变化最快、最活跃的一类客体,这一特征决定了在各地法院处理的所有民事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是最活跃、案件类型变化最快的一类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已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上网公开,因此,当事人查询获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很便捷。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滞后性,而知识产权纠纷又如此鲜活,在无具体法律制度可依的情况下,许多当事人拿着各级法院裁判的已生效法律文书,甚至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其中的裁判观点来论证己方在具体案件中是有道理的。正是敏锐地意识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时效性和特殊性,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案例引证制度率先放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来试行,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要求,比较务实。

    由于案例引证制度本身具有比较丰富的价值功能,所以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尤其是遇到争议比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时,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还是比较倾向于适用案件引证制度的。

    (二)案例引证制度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推行的案例引证制度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

    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涉及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之裁判,经过法定程序推荐,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应当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来裁判案件。

    由上可见,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对各级法院来说,其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案例引证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相比,是处于较低层级的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为公法,其与民事法律(私法)通常所推行的“法无禁止即合法”的理念相反,其一般实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则,基于对该理念的遵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案例引证指南(试行)》中规定,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案例引证制度,所以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否适用案例引证制度,不具有强制性;换句话说,案例引证制度对当事人来说仅具有倡导性,当事人可以适用该制度,也可以不适用该制度,这完全取决于其自由意愿,法院无权加以干涉。但当事人一旦决定适用案例引证制度,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行,其就必须要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例引证指南(试行)》规定的程序来完成,从而发挥案例引证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并避免适用该制度的随意性。

    摘自《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裁判思维(二)》p323-326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裁判思维(二)》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四个专题,对新近关注度较高的视频聚合、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直播、云服务所涉著作权保护、囤积商标牟利规制、跨境电商商标权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疑难问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中遇到的困惑等问题,详析审判观点,提炼裁判规则,以及理论联系实践进行学术探讨,对法官审理新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律师代理相关业务,均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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