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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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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拼装汽车外,还包括拼装摩托车和拼装农用运输车。以下两种情形也属于拼装车:“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在无故不参加年检情形,转让人应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否则就应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该类机动车报废的原因没有关联,故转让人即便明知该车为报废车仍将机动车转让给他人,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在此情形下,不能适用本条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不需要根据本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对为提高机动车舒适性、美观性而对机动车所作的改动,如不违反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般不会降低机动车行驶中的安全性,该改装车就不属于本条所指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范畴。故非法改装机动车应被视为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属于本条规范的对象范畴。

    如果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不能仅以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属于禁止上路机动车为由,判令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中“转让人”指所有的转让人。转让应采广义理解。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p025-0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月出版。内容简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的出版旨在为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实用、便捷的办案推荐参考用书。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在对原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内容进行精选、摘编、重组的基础之上,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原有内容进行更新补正,增加相关配套规定,由优选人民法院专家型法官审读把关并选取重点法条,嵌入重点条文完整解读、案例及法律文件完整文本二维码,链接法信平台,供读者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具有准确性、全面实用性、纸媒与数字内容深度融合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为开放式,首批出版为:立案及管辖、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房屋租赁合同、民间借贷、企业破产、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与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每一分册在体例上紧紧围绕司法解释条文编排设计,每条下设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及相关案例指导等栏目,重点突出、实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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