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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刷单炒信”人刑第一案——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黄秋练等主编 已阅221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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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帮电商商家“刷单炒信”,赚取非法利益遭重判。此案成为网络“刷单”被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一案。

    【主要案情】

    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2013年2月,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http://www.5 sbb. com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 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会员在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从而有能力在该平台自行发布刷单任务,使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进而提升自己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其间,李某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的方式谋利。截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共计获利90余万元人民币。经查询,由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回函,http://www.5 sbb. com网站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同时,在“刷单赚钱”的行为中,还存在部分平台会员先帮商家刷单,商家支付刷单垫付的本金,会员又申请退款,造成商家损失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亦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冲击。

    李某某为自己辩解称,“公诉人说我组织他人刷单,我没有组织过刷单,刷单都是各自相互刷的,我做淘宝开始就接触刷单,从不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机关找我之前无人告知我刷单是违法的,所以办案机关找到我,我就退出了”。其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触及行政处罚,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刷单炒信及其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未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

    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以案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个角度,网络交易平台也在飞速发展,刷单平台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并逐步壮大。据统计,早在2014年,全国服务于虚构交易的网站就有680余家、聊天群等通讯群组500家以上,年资金流在2000亿元以上,整个虚构交易产业链涉及人员达2000万,虚构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价值更是高达6000亿元以上。大张旗鼓,并不意味着法不责众。近年来,在行政执法中,因刷单被制裁、受处罚者并不少见。早在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李某某创建并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前身为“迅爆军团”)以收取平台维护管理费、体验费、销售任务点等方式牟利,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有偿发帖服务,收取的费用都无任何依据,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网络交易亦属市场交易,李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炒信平台的行为“由行人刑”。

    摘自《上市公司刑事风控二十讲:典型案例与防范要点》p201-203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上市公司刑事风控二十讲:典型案例与防范要点》通过对近些年上市公司高发、易发刑事犯罪种类的大数据统计,提炼出上市公司上市融资、证券市场交易、公司日常运营治理、公司高管职务几个触刑高频领域,精心选取典型案例,采用导读+以案说法+风险提示及防范的体例,深入浅出的解读了上市公司在融资、证券交易、日常运营及高管履职中易发的刑事风险,便于读者理解。同时,结合实务中刑事合规及刑民、刑行交叉法律风险处置经验,充分提示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并逐一提出针对性的防控策略,便于正确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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