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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不进行尸检也可进行死因分析

    申卫星 已阅220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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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其中“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指导案例08号)涉及尸检与司法鉴定之间关系的问题。该案例内容节选、编辑如下:

    2009年10月19日早上,19岁的女生王惠(化名)用力大便时,突感上腹剧痛,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住院。10月20日、21日经造影和CT检查,诊断为膈疝(腹腔脏器通过隔开胸腔和腹腔的膈肌薄弱处挤进了胸腔),医生建议手术治疗。25日下午进行手术,术后王惠入住ICU, -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吸道吸出大量血红色液体,血压不稳,动脉血含氧不足,心电图显示心脏缺氧性损伤,胸腔持续引流出血性液体,10月26日15:50宣告死亡。家属认为王惠死亡是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的,要求追究医院和手术医生的责任,不仅拒付住院费、治疗费,还要求巨额赔偿。医院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王惠家属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一是就被告医院对王惠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二是如果鉴定结果为医方存在过错,则需明确该过错与王惠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鉴定中心依法受理委托后,指派两名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曾担任临床医生的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还邀请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召开了有法官、原告、被告、司法鉴定人、医学专家参加的听证会。鉴定人指出,因家属不同意解剖,将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并据此鉴定,同时告知了相关风险,双方理解并签字同意。鉴定人认真查阅病历,依据医疗规范逐项审查医疗措施,召开有胸外科、内分泌科、麻醉科等临床专科专家参加的案件研讨会,会后请专家“背靠背”写出意见。综合各方意见,根据诊疗规范,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第一,医方对被鉴定人王惠的医疗行为遵守I临床规范,未发现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第二,被鉴定人王惠死亡后果是其病情变化与转归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王惠家属不同意鉴定意见,经法院同意,他们聘请了一位医学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患方聘请的医学专家提出,虽然医院告知了手术风险,家属也理解,但是告知风险不等于排除了风险,医方应当承担医疗错误责任。医方人员认为,患者就诊时未主动说明甲状腺病史,医生追问后才承认,此后多次会诊,术前全院会诊,多次告知病情及风险,已尽到详尽告知义务,充分尊重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鉴定人再次发言指出,对甲减患者通常应当先补充甲状腺激素,待功能恢复至基本正常水平再手术。但本例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本案发生时国产甲状腺激素只有口服剂,而被鉴定人当时显然无法口服吸收;二是甲状腺激素水平恢复较慢,一般需4至6周,而病情危急不允许拖延。如果不及时手术,被鉴定人将死于膈疝导致的心肺功能衰竭;如果手术,被鉴定人甲状腺功能严重低下很可能引发严重的呼吸循环抑制,且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在抢救上存在很大难度,加上膈疝影响心肺功能,极有可能引发呼吸心跳骤停,甚至死亡。总之,手术,风险巨大,但尚有一线生机;不手术,死亡同样不可避免。医方虽然减少了麻醉药物用量,但仍无法避免王惠发生严重的心肺功能衰竭,最终死于肺水肿、休克。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未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从这个指导案例可以看出,在死者近亲属拒绝尸检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仍可接受鉴定委托,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问题进行鉴定。因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解剖,司法鉴定机构可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并据此鉴定。该指导案例的案例意义部分指出:“医疗纠纷的鉴定需要占有尽可能全面的材料。对于死亡案例,如需确定死亡原因的,一般均应当进行尸体解剖与病理组织学检验。虽然在病历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死因分析,但分析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甚至无法彻底查清死因,影响鉴定。”

    摘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文释义与法律适用》p181-183页,中国法制出版,2018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根据新修订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编写,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进行逐条释义,对条例适用的要点进行提示和详解,并附相关案例解读,涉及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及如何理解、具体适用等,并附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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