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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烂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可从工地移交之日起计算

    袁海兵等主编 已阅207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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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8日,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签订了( 2003)第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阳公司对康福公司开发的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总日历工期为24个月共计730日历天。2005年6月27日,双方因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需要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由于客观原因该工程开开停停历经四年尚未封顶。2010年12月10日双方办理移交工地。嗣后,东阳公司起诉康福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康福公司称施工方行使优先权有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计算,东阳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经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果按照康福公司的观点,竣工时间超过原约定时间六个月就丧失优先受偿权,则意味着施工方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这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故对康福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也明确认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工程款优先权系法律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方工程款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只要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东阳公司就有权依法行使该法定权利。按照《合同法》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精神,结合本案事实,应以双方移交工地之日即2010年12月10日起算该优先权行使期限。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发生在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后工程仍在施工,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如此,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该如何计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呢?如果从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承包人早已过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在上述案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从双方移交工地之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由于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经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果按照康福公司的观点,则施工方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故对康福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精析》p129-131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既涉及法律专业的问题,也涉及有关技术专业的问题。同时,涉及金额越来越高,涉及上中下游产业越来越多,涉及当事人主体越来越多,涉及各方利益越来越多,越来越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如处置不当,则牵一发而动全身。 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存在很多模糊空间与地带,给案件的主办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当事人可谓生死攸关。 作者精心筛选了社会关注度高、参考价值大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对典型案例及时加以总结研究,帮助提高法律人员办案实战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精析》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权威性,所选案例全部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生效案例;二是知名度较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所选案例在全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三是门类齐全、系统性强,按问题分门别类地汇编、节选,形成了较完整的建设工程法律案例体系。读者可以从这些案例中得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有益的思想启迪。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精析》所选的案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每一个案例都闪耀着法律的智慧光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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