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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理由及格式”

    宋北平 已阅243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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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 卫* 周 全** 孙长江***


    裁判文书是法院司法活动的灵魂。一份语言规范、说理充分、逻辑严谨,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对受众的法治意识和行为方式具有参照、指引及教育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裁判文书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专门对裁判文书规范做了进一步细化安排,提出了系列改革举措,周强院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而努力,而裁判文书是最直接的“看得见的正义”。当下,许多案件审理后由证据能得出的法律事实仍然比较抽象模糊。因此,依法、专业、规范地制作裁判文书,正确认定事实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充分进行说理,是对法官司法能力和专业素养最为严峻的考验,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门复杂而艰巨的实践漂题。民事判决书是民事案件裁判的主要文书,在特定样式规范的语境中,语言、逻辑和理由三要素则构成相互依存的支点,缺一不可。

    一、语言要素

    宋北平在其所著的《法律语言》一书中揭示:“法律语言是法律和语言两种元素结合后产生的表达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民事裁判文书是通过法律语言输送由逻辑架构所绑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其论证理由的裁判过程。因此,驾驭该符号系统,才能纲举目张。

    (一)简洁明了

    裁判文书要公开裁判过程,其目的就是说明这个案件是怎么判的、为什么这么判,通过有因有果的“说”,才体现“看得见的正义”。怎么说?要简洁明了,不能兜圈子,让受众一头雾水。简就是简洁、简短精练,不冗长不啰嗦;明就是明了,让人一看就对法官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一目了然,看懂法官判决的思路和价值取向。简明就是能用一句话表述的就不用两句话。一是在内容上不能重复,做到一言为定。譬如,在原告诉称部分,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结尾部分,当事人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部分会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三支付原告租金5000元”,法官撰写判决的时候,要在原告诉称中把起诉状事实理由部分写在前,诉讼请求部分连着写在后,因此不能再像原告起诉状里那样重复表述诉讼请求内容,应归纳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三支付原告租金5000元”。二是在称谓上应当简明,做到删繁就简。企业名称较长的应当在判决书第一次使用全称后适用简称,如,原告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关于自然人作为当事人且在判决书仅有一个原告和被告的,在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部分中可直接以原告、被告进行表述。三是在事实上,做到去粗取精。应紧紧围绕庭审中查明的客观、合法、关联的事实,做到实事求是,呈现与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参与的当事人、起因、经过,为判决提供支撑。四是裁判说理要围绕争议焦点,做到言之有物。以争议焦点展开论述案件认定的事实、应适用的法律、判决的取向,是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均应说理充分、明确,针对法律某些专业性过强的规定应进行通俗解释。总之,简明,就是让判决书的直接受众能读懂。

    (二)标准规范

    首先,判决书作为法定的法律文书,应当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其次,民事判决书中应当运用法律专业规范用语,体现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律专业规范用语主要源于法条和法学理论中。比如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在判决书里说“甲乙没签订合同,甲和丙签订的合同,因此甲应向和他签订合同的丙主张权利”,虽然表达了意思,但太过通俗与口语化,未能体现法律文书的特点。比较常见的情形中,一个案件中对于另一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一般不作处理,法官往往会表述“原告可另行起诉”。这么写表面上看没有毛病,但往往会给当事人另外一种猜想,第一必须另外起诉,第二另外起诉就可以胜诉,而事实上并非这样,法官想表达的是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严谨的法言法语应该是“某某如有证据充分证明该主张,可另行主张权利”,其意思表达有两层:一是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不主张权利,二是主张的权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不仅仅是起诉,这样表述没有隐含如果起诉就肯定胜诉的意思。

    (三)论述全面

    判决书说理部分也就是本院认为的部分,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是充分检验法官司法能力的节点,对当事人诉求论述的全面性尤为关键。比如,一起二审法院以一审中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未予查明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其中一项是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15万元,一审承办法官支持了该项诉讼请求,但在本院认为部分没有论述被告方抗辩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未能采信的理由,而按惯例应审查另一方当事人对主张的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有抗辩意向及意见,然后对双方就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法律规定实际损失的1.3倍标准举证情况进行分析,因此不在本院认为里论述就直接按约定判决违约金数额显然不妥。民事案件因为当事人的争议问题较多,有事实部分,有法律适用部分,有原告主张部分,有被告抗辩部分,所以要使判决有说服力,必须面面俱到,明确表达支持什么、驳回什么,这些都应清楚表述理由。说理全面应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告的每项诉讼请求必须论述,支持还是不支持及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辩必须回应,每项抗辩采信与不采信及理由;三是与案件紧密关联有争议的事实应进行认定,无论是证据证明还是现有证据推定;四是各方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应进行论述,确定判决所适用法律的原因与依据。

    (四)思路清晰

    裁判文书公开的不仅是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还体现的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思路。思路是否清晰主要看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审理查明部分一般应按时间先后顺序或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密切程度的顺序述写,忌讳杂乱无序、轻重不分。对于复杂案件,争议焦点较多,案件事实与经过往往主线与副:线交织,因此应从不同角度、多项争议焦点及焦点中的分项问题一一论述。本院认为部分更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求是否应予支持进行论述.确立一个裁判论点,同时通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说理支撑该论点,否则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亦未能呈现判决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五)文字无误

    语法与文字无误系判决书语言标准的最低要求,判决书中的文字错误的纠正,使用纠错软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部分文字的审查,但有相当一部分无法识别,必须进行手动检查。面对文书上网的硬性要求,避免文字错误已经吱了工作要求的最基本下限,写作完成后还得对全文进行检查。关于语法错误.一般体现在语句的不通顺,或语句中主体模糊。语法与文字方面还要求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部分进行纠正与归纳,不可一字不落的全部照抄当事人的陈述.要归纳与整理,还要保证归纳整理后当事人的本意。

    摘自《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p308-31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以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为主题,共收录了宋北平、孙长江等70余名作者的研究成果,由本课题结项报告开篇,按照综合;裁判文书要素研究;裁判文书比较研究;裁判文书改革机制研究;裁判文书赏析;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国家赔偿文书研究的体例进行编排,力图从各个不同的视角,回应本课题所架构的切人点和着力点。《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承载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全国各高校的学者和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关于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苦心之作,大家回望史实,指陈时弊,总结实务,立论立言,归纳技巧,前瞻远虑,献计献策。希望通过课题的研究,推动我国裁判文书的改革,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框架内达成共识,真正说服当事人,说服代理律师,说服所有关注案件的受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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