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股份有限公司、××XX勘宴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总第27辑)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十五局(××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公司陕西××××股份有限公司)、××设计院(××××勘察设计院)签订<移动模架造桥机买卖合同》,约定:该合同签订的目的系为满足温福铁路32M箱梁制作需求,××十五局向陕×公司购置移动模架造桥机,××设计院负责为陕×公司提供技术设计,××十五局向生产厂家陕×公司支付购买造桥机的价款;陕×公司保证整套设备及部件,符合国家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本合同附件,并负责运至××十五局指定的工地,合同设备在xx十五局指定的地点安装交付。同时还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1月,××十五局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得到支持后,同年年底,××十五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次年5月,陕×公司以××十五局和××设计院为被告向××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十五局给付剩余合同款,并与××设计院承担整改费。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案由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之后,××十五局和××设计院提出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
同年5月25日,××十五局以陕×公司被告,××设计院为第三人向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返还已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十五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7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十五局遂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陕×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因××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受理了上述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遂就该案件发生了管辖争议,此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协商未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亦未果,两地法院遂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就陕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报请的××十五局与陕×公司、××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经研究,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指定本案由××铁路运输法院合并审理。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将案件移送到××铁路运输法院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基层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因合同性质的认定产生分歧,引发管辖权争议的,在确定该合同案件管辖权时,通过合同内容可以确认该合同的性质属于买卖合同,且系因货物运输而引发的纠纷,而非普通加工承揽合同的,应认定铁路运输法院享有管辖权。
重点提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地则因理解不同争议较大,主要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受人的交付价款地与出卖人的交货地均是各自主要义务的合同履行地,且存在一些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合同履行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前者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相对广义的规定,即约定的交货地点、依交货方式确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均可成为合同履行地;而后者则做了狭义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他地点包括价款交付地均不视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后者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应当依据后者,而非前者,即应当对买卖合同履行地作狭义理解。
摘自《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精选与参考适用》p35-3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精选与参考适用对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系统发布的对各级法院、检察院具有指导约束力的案例及各地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司法系统正式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整理,剔除无效过时案例,整理提炼出该类案件涉及事项的规范性原则, 同时由法学专家进行详细深入评述,其涵盖全部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使其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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