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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不是只要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方就必须作出答复?

    张利江等主编 已阅389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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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权提出异议,该异议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只要有人提出异议,招标机构都必须作出回应?

    A:异议指的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形,向招标人提出的不同意见。

    但针对异议的答复并非“有问必答”,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制度对如何提异议是有要求的:(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2)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

    如果不是合法的异议主体或者没有在法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可以不受理该异议,并且可以对异议不进行答复。而针对合法形式的异议依法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并且在答复前必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建议招标机构收到异议后,若确认无瑕疵或纰漏,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摘自《招标采购实战200问(第1辑)》p111-112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招标采购实战200问(第1辑)》是“e招标学苑”实务问答栏目长期积累的成果,其内容丰富,形式新颖,题材多样,资料翔实,不仅包含招投标全流程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涉及政府采购和PPP等相关领域的问题;既涉及传统招标投标模式下的问题,也涉及电子招标投标新模式中遇到的问题;既涉及行业自身问题,也涉及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问题;既涉及招标投标个案问题,也涉及修法之后行业调整和竞争模式转向问题;既有对当前某些法律制度适用的困惑,也有对未来法律修改的期盼和思考等,不一而足。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抑或是评标专家还是行业监督者,甚至是立法者还是研究者,相信都能从书中各取所需,有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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