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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生儿病诊疗死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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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孕妇武某,足月妊娠在某医院分娩产一子,同时实施了计划生育结扎手术。之后新生儿出现各种病症,由于医方疏忽大意未予及时诊疗及救治导致病危,经转上级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为此,患方向医方提起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诉讼,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被告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分娩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诉讼中意外发现上级医院不当处理新生儿尸体造成证据灭失及新生儿父母精神损害,患方增加诉讼请求并案处理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法庭审理

    民事诉状

    原告:武某、张某,系死婴父母

    被告:太原中西医结合医院

    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

    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武某之子死亡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各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0030.68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武某之子因足月妊娠于2012年11月23日在第一被告太原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院)行剖宫手术产下男婴“武某之子”,同时实施了输卵管结扎计划生育手术。刚出生后孩子一般状况尚好,医方疏忽了对新生儿的观察,在孩子很快出现吐奶、呛奶及皮肤黄染后没有及时诊疗,直至出生后第5天病情危重,在家长的极力请求下,才入住儿科。入院后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败血症”,但是,并未实施有效救治,入院第4天病情恶化才在家长坚持要求下于2012年12月1日17时急诊转送第二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儿童医院)。儿童医院接诊后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新生儿肺炎”“败血症”,医师交代已经无好转希望,未进行积极有效的诊治,后武某之子于2012年12月3日死亡。

    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中西医院疏于观察、延误诊疗,导致武某之子病情恶化,加之儿童医院诊断不明且没有积极救治,最终导致死亡后果发生。原告夫妻刚刚实施了绝育手术就面临丧子之痛,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武某之子死亡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武某之子死亡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各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0030.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

    ......

    摘自《我为患者打官司:医疗经典案例全程实录》p067-06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作为周斌律师的第三部专著,以其代理过的经典案例为背景,讲述法庭审理过程,总结医疗纠纷的代理思路和技巧,并提炼经典概念,以期为读者提供实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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