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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翔 已阅36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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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夏

    【案例名称】大学招生名额案(Numerus Clausus I,BVeIfGE33,303,1972年7月18日)

    【关键词】职业自由 平等原则 社会国家原则 分享权(给付权、受益权)

    【案情】

    在1972年的大学招生名额案中,联邦宪法法院对州法中关于高校招生限制的规定是否违反《德国基本法》进行了审查。

    汉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的医学院,多年来一直有招生名额上的限制。在1970/1971年冬季学期,汉堡大学的2575个申请者中,只有38人被录取;慕尼黑大学也仅在4500个申请者中录取了240人。根据1969年4月25日的汉堡州《大学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招生录取限制可以通过招生录取章程加以规定,章程同时应对申请者的遴选和招生数量加以规定。根据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招生章程由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在相关专业领域的听证之后制定。1970年2月14日由汉堡大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在临床前学期中医学和牙医专业的德国申请者招生录取章程”中,规定了名额的分配原则,其中60%按“能力标准”(Leistungsgesichtspunkten)分配,40%按“申请年限原则”(Jahrgangsprinzip),即按“等待时间”(Wartezeit)进行分配。此外,每个学期都为情况特殊的“特困生”留有特定位置。按“能力标准”进行的遴选原则上以高中毕业的平均成绩为主,拥有汉堡高中毕业成绩的申请者,其平均成绩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0.5分;根据“申请年限原则”进行的遴选中,服兵役或服过替代役的申请者拥有优先权。

    1970年7月8日的《巴伐利亚高校录取法》以及基于该法由巴伐利亚州教育文化部在1970年7月31日制定的《实施规章》,同样规定根据高校机构的接收能力而决定相关专业的招生录取限制。其中规定了与汉堡相似的学生位置分配原则,即在为“特困生”和外国留学生预留部分位置之后,招生名额中的60%按照“能力”和“成绩”进行分配,40%按照“申请年限”进行分配,其中服兵役和替代役者优先。根据《高校录取法》第3条第2款规定,拥有巴伐利亚州高中教育证明以及在巴伐利亚州拥有住所的申请者如果申请巴伐利亚州高校的相关专业,应在由能力程度决定的招生序列中受到优待,同样情况也适用于在巴伐利亚拥有住所而在邻州获得高中教育证明的申请者。

    本案所涉的《德国基本法》条文主要包括:

    《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所有德国人均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工作位置以及教育机构的权利。从事职业只能通过法律或者基于法律加以规制。”

    《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1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

    《德国基本法》第28条第1款第1句:“各州中的合宪性秩序必须与共和的、民主的、社会的法治国原则相符。”

    【判决要旨】

    “1.本案涉及对下述问题的宪法判断,即对于特定专业方向的新生来说,能否在穷尽了全部教学容量后,对其进行绝对的招生名额限制。

    2.从《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第1句所保障的职业选择自由以及教育机构选择自由,及其与一般平等原则以及社会国家原则的联系中,可以推导出被高校录取的权利,该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或者基于法律加以限制。

    3.对于特定专业方向的新生来说,绝对的招生名额限制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是合宪的:
    (a)在绝对必要的界限内,在彻底利用了现有的通过公共资源而创建的教学容量的前提下被加以规定:并且
    (b)依据客观适当的标准所进行的遴选与分配为每一个具有被高校录取资格的申请者都提供了机会且尽可能充分地考虑了个体对教育地点的选择。

    4.有关绝对招生名额限制规定的前提条件以及适用的遴选标准等最重要的决定应由立法者自身作出。至于进一步的细节问题,在特定的界限内可授权高校加以规制。

    5. 1969年4月25日的《汉堡大学法案》第17条的规定与《德国基本法》并不相符,因为立法者在规定绝对的招生名额限制时.并没有就遴选标准的种类以及序列关系加以规定。

    6. 1970年7月8日的《巴伐利亚招生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与《德国基本法》并不相符,因为该法律规定:拥有巴伐利亚州住所的大学申请者——该申请者拥有一个在巴伐利亚州或者在邻州教育机构中申请到的教育证明( Vorbildungsnachweis)——被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以及在绝对穷尽教学容量的情况下应该获得在邻近家乡攻读学业的机会,为实现这个目的,应该保证这部分申请者在根据能力所确定的招生序列中获得优待。

    7.联邦与各州对所有可供分配的学生位置的分配承担共同责任,在使用统一遴选标准的前提下建立一个跨区域的机构。”

    ......

    摘自《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P95-97页,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是学习研究德国宪法所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选择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基本权利的12个重要判决进行译介,这些案例对于德国的基本权利理论与实践具有开创性和拓展性意义,构成理解德国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纲要。同时,通过翻译各个判决的要点、描述其论证过程、阐述其理论背景和后续影响,本书希望能够展示德国宪法教义学的学术积累过程,以及解决重大社会争议的法律方法与技巧。此外,这些案例涉及私法关系中的言论自由、大学招生名额的分配、堕胎规制中胎儿与母亲的权利保障、刑罚的合宪性、反恐与人权等具体问题,对于当下中国类似问题的解决也不无借鉴与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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