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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人公司的发行上市解决之道

    刘乃进 已阅99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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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丽琼 冯晓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所谓“200人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200人是中国证券市场一个敏感词,有关法律、法规对此都作出了规定。从实质上分析,200人是公募与私募的分界线,公募重在注册制,私募重在合格投资者制度,200人的界限是否合理学界有很多讨论,但在国内现行法律监管体系下,对于拟在中国资本市场寻求一席之地的很多企业来说,200人是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200人的要求表述如下:

    (一)《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有所限制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发起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以后通过定向发行或者转让之类股东人数可能会超过200人,《公司法》对此不再限制。

    (二)《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而超过200人就视为公开发行证券的一种形式,即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需要经过批准。如果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运作过程中,股东人数实际超过了200人,这类企业如果有挂牌、发行上市的需求,是否有可行的路径?

    二、关于200人公司拟IPO面临的问题

    在企业IPO的过程中,最主要的法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 8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因此,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这是一个禁止项,如果拟IPO的公司报告期存在这个问题,或者报告期前发生但在报告期内未得到纠正,就无法实现IPO。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需要追寻一下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和过程。

    三、关于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

    目前超过200人的“问题公司”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是2006年《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二是城市商业银行因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而来这一历史形成背景导致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

    三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经过做市或协议转让后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四是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

    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规范增发和股份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

    ......

    摘自《私募基金实务精要2》P373-374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私募基金实务精要》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筹备、运营与管理:操作细节与核心范本》《《《私募基金实务精要1》姊妹篇,作者专注于高品质的私募基金实务,致力于推动私募基金在实务技术层面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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