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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李阿侠 已阅56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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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由于租赁物常常无法起到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在融资租赁合同之外,出租人往往还会与第三人签订回购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担保类合同。除上一节关于合同效力的共性问题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担保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有:担保合同不成立;主合同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法定程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系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未经国资委批准,担保无效;已超出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等。上述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下文一一辨析。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免责情形

    (一)关于担保合同的成立问题

    担保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合同中也鲜有当事人约定特别生效条件。担保合同是否成立主要依赖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法院在审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时关键在于对双方真实意思的理解与把握。担保人关于担保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主要有:担保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不符,担保合同不真实;担保人公章系偷盖,担保人对担保内容不知情;担保合同上的签字或公章系伪造等。

    关于担保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有担保人一方面承认担保合同上公章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对担保合同签署日期提出质疑,认为担保合同实际签署时间与落款日期不一致,担保合同内容不真实,应为无效。

    比如,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保证人海南雅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雨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抗辩称,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在2012年9月19日与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9月29日才与两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两保证人根据原告的要求将保证合同的签署日期改为9月19日,故保证合同为假合同,应无效。法院判决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合同签订日期的前提下,应以合同上的签署日期为准,即使合同落款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不一致,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署日期的调整与确认,该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担保人认为公章系偷盖或被骗出借,担保人对担保合同内容不知情的问题,除非担保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恶意,否则,以印章系偷盖或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成立。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永强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中,胜达永强公司抗辩称,三方签订的《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上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加盖的,合作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法院判决认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胜达永强公司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宝硕公司的承诺,无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借印章的关系存在于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之间,宝硕公司的承诺也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关于保证合同上的保证人签字或公章不真实的问题,签字或公章是否真实是合同能否成立的根本性问题。如果双方对签字或公章的真实性有争议,只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保证人提出签字或公章不真实的抗辩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初步的证据来使法官对签字或公章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保证人不能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对签字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被告方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常常选择由保证人出面申请司法鉴定。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合同的签订要求往往比较严格,手续比较齐备,主合同上的公章或签字的真实性一般不存在异议。由于抵押人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其申请对抵押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不符合常理。由于债权人对保证合同重视程度不够,面签过程也不甚严格,由保证人出面申请鉴定似乎更合常理。因此,法院要对保证人的鉴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保证人以申请鉴定为由,故意拖延诉讼。

    摘自《融资租赁案件裁判精要/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P182-185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内容简介:《融资租赁案件裁判精要》聚焦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审判问题,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坚持实证研究的态度,将法律基础理论与审判理论进行了有效衔接。在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问题时,严格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理论,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共性问题,也阐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问题,从而扩展了本书适用的广度,既立足于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局限于融资租赁合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对理解和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违约金、善意取得、举证责任等问题及纠纷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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