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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过错输血感染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刘鑫 已阅57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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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滕 王金凤 王 岩*


    输血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治疗手段之一,挽救了无数伤病人员的生命,同时也存在输血不良反应和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输血感染血源性疾病不仅侵害了受血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在加重其疾病负担的同时,也会因输血感染疾病具有传染性受到歧视,继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近几年各地该类案件不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无过错输血感染血源性疾病纠纷如何承担责任,各地的司法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本文通过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相关概念,回顾典型判例,总结处理经验,探讨无过错输血感染侵权责任的认定方法。对输血感染类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判决、赔偿等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分析思路阐述一孔之见。

    一、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典型案例

    案例1 因输血染病李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

    1995年9月10日至11月24日李某因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到医院住院治疗,医方从血液中心领取200ml血小板,于10月26日为患者输注,11月1日至6日给予输注免疫球蛋白20gqd,11月16日行全麻下脾切除,术中出血800ml,输入新鲜血浆600ml。经治疗,患者血小板上升。2001年6月4日患者被查出抗HCV及HCVRNA阳性,诊断为丙肝。其丈夫2001年6月3日到医院检查,未患丙肝。患者认为系输血感染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法院调查审理认为,目前丙肝在输血以外尚有其他传播途径,输血仅为患者丙肝的原因之一,并非排他性的唯一传播途径。从医院的行为分析,医方从血液中心取得全血血小板以及从某医药公司买进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的行为合法,该血液中心已对采血者进行了相关传染病检测。另外,药品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血液制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的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且不能确定李某丙肝感染与医疗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医院诊疗行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张某诉某血站、某医院无过错输血案

    张某因胆囊结石于2010年6月17日入住某医院,术前某医院告知张某可能存在感染风险,术后输血使用某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浆1袋。2010年8月8日,出院后,常感身体不适,乏力、厌食。2011年年初,张某被诊断为丙肝携带者。张某起诉某医院及血站,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恤金。在诉讼过程中,血站提交了张某所用血浆的献血者初检HCV、复检HCV检测报告,监测结果均显示为阴性。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术前检查无丙肝病史,术后血红蛋白低,建议输血治疗,家属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决定采取异体输血不违反诊疗原则。医院对血站所提供的血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而血站提交的供血者体检报告已证明血源符合供血条件。血站采血符合工作规范,对血液感染亦不存在过错。考虑HCV病毒有窗口期,存在供血者提供血液时尚未产生抗体,无法检测出病毒的风险,以及原告因病毒感染后遭受的精神、身体的痛苦和压力,治疗该疾病所需的高昂医疗费等客观情况,判决由二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2.5万元。

    案例3 福建某5岁女童因输血染艾滋病

    2010年,刚出生8个月的毛毛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接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术后一直发烧。2014年,再次到协和医院治疗,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 HIV)抗体阳性,后确诊为艾滋病。事情发生后,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患儿在手术治疗期间,曾先后输注过8位献血者的血液。经查证,确认其中一位陈姓献血者目前检测HIV抗体为阳性。该献血者曾于2010年3月31日无偿献血,当时血液检测结果合格,此后未再献血,在本次调查前并不知晓自己已感染HIV调查后认为供血的福建省血液中心和实施手术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事件中,福建省卫生机构将对患儿给予“人道主义”的救助补偿。

    (二)案例评析

    案例1 中输血感染因果关系的判定,在时间连贯性上难以进行确认,即输血前检查抗原抗体为阴性,输血后即刻检查抗原抗体为阴性,机体对病原微生物发生免疫反应需要一定的时间,即“窗口期”,后期患者查了经血液传播疾病(transfusiontransmitted disease,TTD)的各项指标不能排除输血感染。本案发生和处理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是一例无过错输血感染案例。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判决案例,可以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动用人力、物力应诉,最终胜诉了,但仍然要补偿患者。而患者最终从医疗机构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补偿金额恰好满足其诉讼成本,而对于后期疾病的治疗,可谓杯水车薪。

    案例3 饱受舆论关注,本案将输血感染的赔偿推向保险化,或可推动政府专项基金的建立。同时,促进了采血机构对血液检测方法的升级,提高了核酸检测覆盖率。本案虽无审判机关介入,但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过程较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法庭调查认定方式更缜密,抽丝剥茧的调查耗时巨大。在本案中,媒体的推波助澜,也在一定程度上科普了输血感染的治疗风险。

    摘自《医药法律与伦理评论(第二卷)》P169-171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医药法律与伦理评论》是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出版的系列学术集刊,汇集了近年来医药法律界的*新研究成果、实务调研、案例分析。辟有学术前沿、理论研究、实证研究、立法调研、调研报告、域外传真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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