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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诉讼的关键证据

    郑鹏程 已阅49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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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综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反垄断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反垄断民事诉讼以美国为代表,行政诉讼以欧盟为代表,而刑事诉讼只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少数国家才有。不管是哪种性质的诉讼,在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中(哪些案件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哪些案件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后文将作专门探讨),如果相关当事人没有或不能正确界定相关市场,往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美国是反垄断诉讼最活跃的国家,相较于其他司法辖区而言,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最热闹的。美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要实体法依据是《克莱顿法》第4条、第4条A和第4条C,其中第4条规定,任何因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都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3倍损害赔偿诉讼,第4条A规定,如果垄断行为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司法部可代表美国在美国法院提起实际损害赔偿诉讼;第4条C规定,如果垄断行为损害了某州自然人的利益,州司法长可以以本州的名义,向对被告享有管辖权的美国区法院提起3倍赔偿诉讼。美国垄断刑事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这两个法律条文将合谋行为、垄断或垄断化等行为作为轻罪处理。1974年,国会又将“轻罪”改成“重罪”。司法实践中,垄断刑事案件限定在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招投标等“本身违法”案件中。根据相关判例法的规定,“本身违法”案件一般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所以,司法部提起垄断刑事诉讼,并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这一点与下文即将介绍的加拿大垄断刑事诉讼的规定不同。

    在美国,大量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寻求救济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包括界定相关市场。如果原告没有界定或没有正确界定相关市场,法院将驳回起诉或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 summary judgement)。对此,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波斯纳法官在“沙特利夫诉多诺万案”作了详细论述。

    该案原告是沙特利夫公司及其债权人埃利森公司和兰德·奥莱克公司。其中沙特利夫公司是沙特利夫开的夫妻店,从事石油批发业务,因公司业务不景气,沙特利夫夫人身心俱疲,患了精神疾病。利用这一机会,被告劝说沙特利夫夫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石油卖给他们,由他们转售。为了与原告竞争,被告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售了这部分石油。为了防止沙特利夫公司破产,被告向沙特利夫预付了少部分现金,使原告相信沙特利夫有能力支付货款并因此持续向沙特利夫供货。沙特利夫公司最终没有逃脱破产的命运。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欺诈诉讼与反垄断诉讼。他们向法院提出反垄断诉讼的理由是被告的行为构成掠夺性定价和价格固定。地区法院和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都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反垄断请求,巡回上诉法院波斯纳法官阐述了驳回原告诉讼的理由:

    本案“原告没有提出反垄断意义上的竞争损害,没有界定相关市场,没有提及对市场造成的潜在或现实的反竞争影响”。“现代联邦诉讼,特别是反垄断诉讼耗费巨大,堆积如山的案件使联邦法院承受很大压力,如果原告不能从其诉状所陈述的事件中推断出可合理期望的诉因”,则联邦法院有理由直接驳回起诉。“不应当允许原告仅仅将其法律结论粘贴在其陈述的事实上而逃避陈述诉因的要求:如果原告提出反垄断诉讼,但其陈述的事实甚至连这种违法行为的大致情况都勾勒不出,那么仅仅通过反垄断的语言来包装诉状,这种诉讼是不会成功的。”本案原告虽然使用了“掠夺性定价”与“价格固定”这样的反垄断术语,但他们在诉状中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的权利请求。“《谢尔曼法》的立法者不会使普通的商业侵权行为变成可获得3倍损害赔偿的联邦侵权行为。”“如果那个市场有很多竞争者,那么该市场中的一两个竞争者受到伤害或损害,即使这种损害对除该竞争者之外的消费者或其他人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也不会很大。”

    相关市场作为反垄断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在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中更为明显。该案原告双D卸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为“双D公司”)专门为汽车运输公司提供半挂车卸货服务,其基本的服务方式是由双D公司派司机将汽车运输公司停在特定地点的装满货物的半挂车拖到被告超值店公司(以下简称“超值店”)的仓库,卸货完毕之后再将空车开回到原地点。这种服务方式不仅为运输公司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而且提高了运力。1996年,超值店和世界超级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超值店授予世界超级服务公司在超值店设在厄本代尔的仓库卸载拖车的排他性权利。双D公司认为,这份协议非法限制竞争,对卸货服务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违反了反垄断法。因原告没有界定相关市场,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上诉至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后者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在上诉中,双D公司声称,超值店和世界超级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构成横向限制、搭售安排,属于“本身违法”行为,没有必要界定相关市场。如果硬要界定相关市场,则超值店设在厄本代尔的仓库本身就是拖车卸货服务相关市场。主审法官汉森( Hansen)在判决书中写道:“要证明有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行为,原告必须提供被告非法订立导致不合理限制贸易的契约、联合或合谋的证据,大多数反垄断案件根据‘合理规则’分析,根据‘合理规则’,事实裁决者必须决定被质疑的行为是否对竞争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合理规则’分析涉及市场结构与被告市场力的调查,以确立限制的实质影响。某些类型的限制内在地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以致不需要调查这种限制的合理性或由此引起的损害就构成‘本身违法’。如果在同一层级市场经营的经营者达成协议,排除同一层级市场竞争者的竞争,就构成了横向限制。所以,提出横向限制协议诉讼的原告至少必须界定市场和市场参与者。但双D公司不能证明,因为超值店不是卸货服务市场的参与者。因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构成‘本身违法’,所以,原告必须确定一个有效的相关市场,以便运用‘合理规则’来决定被诉协议是否构成《谢尔曼法》第1条所禁止的不合理的贸易限制,但是原告没有这么做。”法院指出:“不管是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还是其第2条提出诉讼,原告都必须界定有效的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原告的责任。”“反垄断诉讼的成败常常取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沙特利夫案”“双D卸货服务公司案”属于因原告没有界定相关市场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而“摩尔案”则属于因原告没有正确界定相关市场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件。该案原告系加拿大摩尔公司及其设立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主要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被告是设立在美国达纳维尔州的华莱士计算机服务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以下简称“华莱士”)。1995年7月,原告对被告进行要约收购,被告采取了反收购措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强迫被告撤销反收购措施,并要求法院宣布拟定的合并属于合法行为。被告提出反诉,声称如果原告的收购要约得以完成,就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的规定。双方都向法院申请了预判禁令救济,原告还向法院提出了驳回被告反诉的动议。法院拒绝了原告提出的禁令救济请求,同样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主要理由是被告没有正确界定相关市场。

    摘自《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P072-075页,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拟从法学角度,运用历史研究法、判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地位与作用、必须或无须界定相关市场的垄断案件、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的利益因素与法律规制原则、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规则等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研究,旨在从中总结出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体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促进反垄断法理论的发展与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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