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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程序性问题

    张雪娥 已阅51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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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和程序性瑕疵的补正

    前文已提到,公平公正决议的作出离不开对严格程序的遵守,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影响决议结果的价值,决议程序的不正义往往导致决议结果的瑕疵。而且程序本身所包含的公开、辩论、回避等内容,就体现了公平、参与、人道、及时、和平、正统等独立价值,展现出对于实体正义追求的信心和决心。此外,程序正当还是决议对团体和成员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来源。即使在做出的决议不是最正确的情况下,只要程序是正当的,便能让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结果。在决议过程中若想体现程序的正当性,首要的是要有议,要使议成为决的前提。也就是说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集体公开而充分的讨论、辩论,会议主持者有义务公平地分配发言的时间和机会,各方都有自由表达自己观点并向他方提出质询的权利,使不同思想、观点得到应有的交流和碰撞。此外,在表决阶段.与表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还应当回避。决议作出后应尽快通知利益受损者,并向他们提供质询和申请听证的机会。

    当事人因对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提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公司对存在的瑕疵做出了补正,法院对此就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例如.股东会决议因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会议通知而被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一审法院否认了决议的有效性。倘若在二审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公司按照章程重新作出了会议通知,并召集了股东会,且作出了与被撤销的决议内容相同的决议,二审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就应当认定公司的行为修正了之前决议在通知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应当承认其效力。

    二、程序性瑕疵应以严重程度区分对待

    公司股东会决议这一典型而特殊的法律行为,表决权人的意思意志指的并非表决内容的绝对一致,而是指遵循一定的议事程序后,按照多数绝规则产生的凝结意思。换句话说,公司这一社团法人的意思形成是各股东“以整体程序依法讨论的结果”。因此,股东会决议的民主性取决于决议的民主性和决议程序的正当性。民主性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决议能够充分吸收并适当调和表决权人之间可能相互冲突的个人意志,正当性是使决议具有广泛约束力、使人信服的重要来源。程序对于决议的产生,更准确地说对于决议正当性和有效性的产生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毫不夸张地说完全可以动摇决议效力的根基。

    在现行的公司法效力评价体系下,倘若不加质疑地忠实于法律的规定,将仿冒股东签名的事实归属于股东会程序性瑕疵,完全有可能造成评价不当的结果;倘若我们以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为理由,给予仿冒股东签名的行为以决议无效的法律评价,肯定会遭到适法牵强的质疑。之所以会出现司法适用上这种两难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就在于仿造股东签名这一行为原则上应属于程序性瑕疵,遵照法律应以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应对之:但这种程序性瑕疵与一般的程序性瑕疵相较又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危害性之大直至对决议表决程序的正当性和决议本身的拘束力具有直接的破坏性作用。而且不能通过真正的有表决权人事后的同意或追认行为等补救措施进行救济,以使决议重新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试图通过利益衡量的解释方法以及对交易稳定等社会价值的追求使决议重新获得合理性也解释不通。因此,《公司法》第22条不对瑕疵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而是对公司决议的程序性瑕疵采取一视同仁的法律应对、适用同一的评价后果,存在规范假设上的严重漏洞。仿冒股东签名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归属于决议程序性瑕疵这一事实认定更毋庸置疑,但其对决议的程序正当性破坏的严重程度,以决议可撤销作为其法律后果的确有损于法律的威慑力。这类程序性瑕疵应以何种法律评价应对之值得思考。

    摘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研究》P283-285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内容简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研究》以商事效率和公平正义为基本出发点,明确了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制度的激励与协调功能,提出了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事由的合理归类标准,深入研究了具有滥用多数决规则、侵害成员合法权益、伪造签名等特殊事由的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评价制度与救济制度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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