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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某劳动争议案

    王建平 已阅44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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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947号。
    【案情简介】
    贺某与某航空公司于2009年9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由贺某担任飞行驾驶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0年12月20日,某航空公司将贺某借调至其他航空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贺某向某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某航空公司收到贺某邮寄的上述通知书。后贺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起诉至原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贺某于2014年3月5日向某航空公司邮寄《辞职通知书》,明确提出将于30日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某航空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5日解除。贺某在提出辞职后有义务继续工作至2014年4月5日,其在提出辞职后随即停止工作的行为,虽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但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关键词】 员工不辞而别 赔偿责任
    【要点归纳】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提出辞职后有义务继续工作直至解除期限届满。劳动者在提出辞职后立即停止工作的行为,虽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但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并妥善保管;如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收集、保留证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单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实践中,有的员工不辞而别,企业也对其行为不闻不问,这对于企业用工方面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员工有时会在离职一定时间段后又重返企业,并提出补发工资、补缴保险等要求,而此时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就会面临承担相应责任的后果。因此,遇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时,企业应当积极与员工取得联系,或采取邮寄、公告、公证等方式将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从而免除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任。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就业诚信机制,劳动者虽然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辞而别,就是指员工随意离职不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不仅是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严重时在某些特殊岗位上,员工随意离职的行为还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2.员工离职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在法定通知期内通知用人单位有关其离职的相关适宜,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其离职的情况下离职,同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3.滥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一部分劳动者滥用该项权利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发生此种情形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者提出时解除,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4.劳动者离职后不办理工作交接,不归还占有财务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摘自《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实务指引》P77-78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内容简介:《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实务指引》覆盖了人力资源法务工作的基本方面,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与终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规章制度,员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的支付,多元化用工,劳动争议处理,“五险一金”的基本理论、涵盖范围、功能特点、缴纳办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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