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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平衡”与“遵守”之争

    韩逸畴 已阅40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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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对WTO执行或救济目的之不同理解,在学术界引起“遵守”抑或“再平衡”的争论。一方坚持认为,WTO反措施旨在获得“有效率”水平的遵守,因此允许WTO成员在偏离义务的收益超过其他WTO成员的成本时,允许它们偏离自己的义务。其变体是认为“对违约补偿”“平衡违约后的减让”提供一种“安全阀”。具体而言,根据“取后付费原则”,以纯粹“责任规则”保护权利的理念后来发展成为更宽泛意义上的“有效违约”理论,即如果遵守成本超过违约成本(包括完全赔偿所有受害者的成本),国家可以以效率为理由而允许违反国际法。有学者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研究认为,遵守所付出的政治成本可能超过违约的经济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争端解决程序应旨在通过防止未来偏离行为的发生而引发对规则的遵守。上述争论的实质在于:如果条约在自由贸易、非歧视或免受某种环境伤害或滥用人权的情况下分配一项权利,保护这些权利的最好方式是什么?是采取责任规则或财产规则?还是有其他更好的规则设计方式?但是,“有效违约”理论本身并未解决如何在WTO体制中设计“不履行”以获得更有效率的结果的问题。下文力图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一、“再平衡”说

    “再平衡”和“遵守”之争源自朱迪斯·贝洛的编者评论。当时,有人担心WTO协定会威胁到美国主权,朱迪斯·贝洛向这些爱国者保证违反WTO协定的成员一方面有遵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义务,另一方面拥有可以退出各自协定的独特选择。退出的前提是赔偿,或在缺乏双边协议时对中止减让的容忍。她认为,WTO与GATT的规则一样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拘束力。GATT唯一神圣和不可违反之处,在于其对整体权利和义务的平衡。WTO并没有改变主权国家之间讨价还价谈判的根本性质。WTO唯一有约束力的义务是维持为获得成员对该协议政治支持的平衡。佩特罗斯·马弗鲁第斯认为,在香蕉案后,已经恢复某些平衡。通过允许TRIPs方面采取反措施有两个方面的收获:一方面,在获利可观的产品上打击欧洲共同体;另一方面,产生TRIPs可演化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性行动的优先领域的一个风险。虽然WTO协定更赞成遵守商定的减让,但很明显的是WTO体制授权其成员选择违反一项义务但须对受损方提供求偿的权利。对争端解决程序这样的解释与“有效违约”的法律假设相一致,即对契约的违反比起履行更有效率。根据这一观点,WTO可视为一个不完全契约,虽然没有类似法院的机制可在违约的情形下强制支付,但这种自愿性的遵守同样能运行良好。

    “再平衡”说根植于这样的信念,WTO包含市场准入的互惠允诺产生总体上的权利义务平衡。相应地,WTO最好是被概念化为双边平衡之网(web ofbilateral equilibria),而执行WTO义务如同在该平衡被扰乱时恢复到承诺水平的平衡。GATT谈判使用的基本概念是“互惠性”,即视对方行动采取相应行动的行为。互惠性贸易自由化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比在19世纪更为盛行。GATT成员曾使用一系列标准来评价关税减让的交换是否平衡。有关具体减让的GATT谈判开始过程基本上是双边的,即两个缔约方互相提出要价和出价的清单,谈判集中于双边平衡的减让的交换。根据该学说,DSU执行机制通过平衡相互的减让,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和为加害者提供有效的退出可能性。WTO成员可选择不遵守其所承担的WTO义务,而宁愿提供赔偿或承受报复。该学说支持者倾向于从法律经济学中汲取营养,并从美国私人商业契约的经济学理论里提取有用的类比。在契约理论用语中,“再平衡”说反映事后免除契约义务的“责任规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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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P181-183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内容简介:《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主要研究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简要阐述不完全契约并以契约理论分析WTO,并指出其为自利和理性的贸易政策制定者之间缔结的不完全契约。为控制这些风险,国家通常拟定一些灵活性机制,并将其合并到所谈判的协定之中,设计一系列漏洞填补策略以应对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二章分析单边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第三章研究WTO协定承诺与灵活性冲突与协调有关的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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