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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场所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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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

    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维护,以防止意外的发生。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东营二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子亮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东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二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哲强、李峰,被上诉人刘子亮的委托代理人刘子清、马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13日,刘子亮因左手中指受伤入住被告处治疗。住院期间,刘子亮于2012年12月22日在被告门诊楼二楼卫生间小便时摔倒,身体后仰,枕部着地,造成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被告医务人员发现后,将刘子亮送入被告急诊科抢救。刘子亮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2月14日在被告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0085. 23元,原、被告均认可2012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22日期间治疗手指的花费为2500元,并同意将该款从刘子亮主张的医疗费中扣除,刘子亮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2月14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花费为107585. 23元。为进一步治疗,刘子亮转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自2013年2月14日至2013年3月17日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6420. 22元。后刘子亮转入东营市人民医院,于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8月10日、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7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后刘子亮于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1月13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治疗;刘子亮在东营市人民医院四次住院分别花费74363. 97元、31104. 77元、9144. 89元、3427. 47元。刘子亮共计住院301天,住院时间以病历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刘子亮共计花费医疗费282046. 55元。

    刘子亮在起诉前,曾在广饶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子亮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对刘子亮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13年l1月28日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出具(鲁)齐都司鉴所( 2013)临鉴字第5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刘子亮构成一级伤残、建议后续治疗费91500元、需长期两人护理。刘子亮于2014年3月28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 2013)广民四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刘子亮撤回起诉。被告在该案审理中没有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

    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子亮女儿刘沙沙(已成年)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的胜中医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2015)临鉴字第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沙沙脊柱一骨骺软骨发育不全诊断可能性大,目前遗留双手指间关节屈伸受限;双膝及双踝关节活动受限;双髋关节活动重度障碍。该疾病后遗症相当于职工工伤五级伤残。

    ......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损害赔偿卷》P235-23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务应用的难点与热点分章节进行讨论。其中每一章前半部分为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后半部分为裁判规则与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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