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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承包土地,婚后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的归属

    黄海涛 已阅44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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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当事人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村里分得的土地补偿款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这为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部分观点认为这应当属于我国《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采取的是“婚后所得一般共有制”,而该款项的获得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单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依法分割。另有观点则认为土地补偿款属于《婚姻法》第18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疑难案例

    原告宋某甲诉称,2011年5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随原告所在地动迁,双方对动迁款如何管理发生分歧,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顾,孩子从小由祖母照顾。动迁时原告得到补偿款16万元,该款项为原告承包地被征占所得属个人所有。现该款有11万元存于被告名下。双方结婚时,原告为被告购买了2万元的金银首饰。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宋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个人土地动迁补偿款及金银首饰合计17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原、被告离婚;宋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偿还贷款及办理回迁房产生的费用,金银首饰属被告的个人财产。

    ......

    摘自《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P33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人身关系的主导性、伦理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客体的特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其实均以婚姻法的伦理性这一本质特征为基础。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如何体现婚姻法的伦理性之类的抽象性的问题,还有很多具体的“技术性”的问题,如法律要件如何确定、证据如何审查、事实能否认定、法律如何解释与适用等。本书意在通过疑难问题解析与案例分析,厘清婚姻法中的一些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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