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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预约诊疗服务

    孙平 已阅70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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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预约诊疗,作为一项医疗服务的便民措施,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的预约挂号、复诊、住院、转诊等服务。从医疗卫生信息化的角度来说,网络预约诊疗并不如电子病历或居民健康档案受到的关注度那么高。从技术的角度来说,网络预约诊疗最终将成为居民健康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医疗资源过于紧张,为了缓解这种供需之间的矛盾,卫生管理部门强势介入这项本由医疗机构自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从而在实践中产生了全世界独有的大规模的政府主导型网络预约诊疗服务。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网络预约诊疗已经远远领先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建设脚步。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网络预约诊疗服务也可以窥见整个医疗信息化中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状况。

    一、卫生部2009年《意见》

    早期的网络预约诊疗服务多是由医院自主提供的。之后,在上海、北京等地也出现过一些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导建立的统一预约平台,其中就包括网络预约挂号。除此之外,自然也少不了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预约挂号网站,只是这类网站往往陷入高收费的泥沼而遭到舆论的批评。至于网络上随处可见的违法中介和“医托”,更是被当作我国医疗资源紧缺和分配不公的代表性问题,成为众矢之的。

    从2009年开始,推进公立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建设便逐渐成为我国医疗改革方案中的重要一环。首先是2009年9月,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2009年《意见》认为:“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是公立医院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医疗服务的重要改革措施,对于方便群众就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在公立医院率先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有利于患者进行就医咨询,提前安排就医计划,减少候诊时间,也有利于医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降低医疗安全风险。积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院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认识,把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好。”同时,它要求从“2009年11月开始,公立医院中的所有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二级医院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定期更新门诊诊疗科目信息。医院要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门诊诊疗科目、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及时公布节假日的值班安排,以方便群众选择预约和就诊。医院应每季度更新一次门诊诊疗科目,每月更新一次医务人员出诊时间和专业。出诊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周时间内不作变动。
    (2)改进预约诊疗服务的组织实施方式。要将预约诊疗服务工作作为医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病案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逐步运用信息技术,为病人提供优质预约服务。在起始阶段,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组织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若干家医院联合建立网络挂号平台。鼓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院在同一个平台上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医院转诊病人一般应提前预约。
    (3)逐步提高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医院要制定服务标准引导患者通过预约挂号就诊,逐步提高预约挂号占门诊挂号尤其是专家门诊号的比例。提倡实行分时段预约,按照预约优先的管理原则,逐步做到预约挂号患者优先安排就诊。要努力做到出诊医师预先了解预约患者的有关信息,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和设备检查的患者提前作出适当安排。对于需要复诊的门诊患者,接诊医师要主动提示患者可以通过预约挂号复诊。要努力做到出诊医师预先了解预约患者的有关信息,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和设备检查的患者提前作出适当安排。对于未能按约定时间来就诊的患者,医院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提醒患者注意。
    (4)加强出院病人复诊的预约服务。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出院病人复诊实施连续管理。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联网协作,重点对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出院后的病人进行跟踪管理,提高管理的技术含量。对于复诊的出院病人,要逐步开放住院部医师预约服务。
    (5)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要结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和实施预约诊疗工作。医院可以通过在门诊大厅设置专用设施、设立专门服务台和服务窗口等形式,向来院患者提供预约服务,也可通过医院专线电话(包括手机)、12310公益电话、互联网等形式提供预约机会。
    (6)规范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医务人员要按既定的时间出诊,特殊情况下需要变动的,要提前公告并安排资质相当的医师出诊,并与已预约患者联系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并进行妥善安排。要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形成有利于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的氛围。要按照医院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出诊、会诊、休假等的管理。
    (7)做好预约诊疗患者的服务工作。工作人员要关心体贴患者,解答问题时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要尽量简化手续,按计划安排就诊。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及来自外地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的患者,应重点做好预约安排。门诊检验、放射等科室要对预约诊疗病人做好服务,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做到及时准确。

    此外,为加强对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管理,2009年《意见》还规定,各地卫生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要求,对公立医院门诊挂号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进行改革;为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相应人员和适当的装备做好服务流程之间的衔接;规范预约诊疗收费管理,要求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在预约挂号和就诊时要推广采取实名制方式;医院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服务收取额外费用的,要立即进行清理整改;做好分诊和预检分诊工作等。

    2009年《意见》是整个预约诊疗服务的纲领性文件,它奠定了我国网络预约诊疗服务的基本格局和特点。

    摘自《“信息人”时代:网络安全下的个人信息权宪法保护》P218-221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内容简介:随着电子政务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越来越多地以“信息人”的面目存在。信息技术与电子政务可以为我们带来效率、便捷与福利,但如果不能使用恰当的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障,信息技术可能成为侵害个人权利的利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趋于透明化,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以2018年5月实施的《通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为代表的欧洲保障模式,以分散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美国模式,哪一个更值得借鉴?本书探讨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梳理我国现有立法背后的主导性思维,在对域外经验分析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系统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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