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人驾驶汽车对现代法律的冲击,一方面源自于人工智能技术对公共交通秩序的重置;另一方面来自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困境。前者是国家以积极姿态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后者则是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国家采用何种追责机制,确保交通秩序回归到法治状态的问题。可以说,无人驾驶汽车与现行法律秩序的冲突首先表现为交通定位问题,其次才是国家治理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
在解决上述问题上,世界各国自2011年开始,便相继出台了无人驾驶汽车法规、政策和指南,并希冀于通过规则和标准的方式,引领无人驾驶技术的正常有序发展,进而掌握无人驾驶技术规则的国际话语权——这主要是受到汽车生产与销售领域跨国式经营模式的影响,一国生产的无人驾驶汽车必须满足其他多个国家的法律与检测标准。——例如,2011年,美国内华达州议会率先通过了AB511法案(Assembly Bill No.511-Committee on Transportation)。该法案深受《日内瓦公约》的影响,以至于美国联邦政府及其各州政府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持开放态度。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要求,各国应当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来促进道路安全,并要求每一辆车辆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都有一个“可以随时得到控制”的司机。尽管有学者诟病无人驾驶汽车有悖于现行交通法中的“司机”概念,但如果人们能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无人驾驶车辆的安全操作,那么,将“无人驾驶汽车”视为司机与交通运输工具的结合体,未必不是谨守《日内瓦公约》内在精神的一种立法策略。因此,在无人驾驶立法实践中,美国高科技公司积极游说联邦议会、州议会,推动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保护。2012年7月,佛罗里达州仿效内华达州,由参议院颁布了CS/HB1207法案(CS/HB 1207:Vehicles with AutonomousTechnology)。相比于内华达州的规定,佛罗里达州更注重现行交通法规与无人驾驶汽车的结合,一方面对无人汽车的驾驶者必须拥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另一方面,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注册和测试作出了严格规制:再一方面,明确了自动驾驶与人工驾驶状态下的不同责任认定规则。显然,智能驾驶系统的驾驶员定位成为该法案的重要贡献,也为后续无人驾驶汽车的社会化应用以及责任认定,确立了主体资格。
上述规制理念与规制措施的设置,深刻影响了美国其他州、欧洲国家以及亚洲国家的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科技发展+预先规制”的共识。从国外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来看,各国都将规制的重心聚焦于无人驾驶技术的测试阶段,并以此为基础来确立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制主体、规制工具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考虑到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进程,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标准”引发的产品瑕疵(包括硬件瑕疵和软件系统瑕疵)能够为《产品质量法》所消解,但它能否行驶于公共道路,以及事故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却难以为现行法律体系所接纳。因此,我国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包括修改法律)的方式,预先赋予无人驾驶汽车“行驶许可”。同时,我国也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规制措施的有益成分,并结合我国当前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态势,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法律规制措施(如法律、规章、政策、制度等)来约束和规范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应用与推广。
(一)建立公私协作的无人驾驶汽车治理模式
无人驾驶汽车的科技发展与风险规制之间,夹杂着传统行政治理模式下“最小程度干预”的理念。目前,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尤其是风险治理)上的先进措施(如事后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机制),都旨在事后矫正或事后救济,而非“防患于未然”。这对于防止科技风险的社会化扩散、提升公共安全而言,并未显现出高效的治理效果。而无人驾驶汽车量产所带来的社会安全问题——每一个无人驾驶汽车就相当于一枚“不定时炸弹”——使得行政机关的“守夜人”角色正在转变为“行政不作为”的典范。所以,在无人驾驶汽车等高科技、高风险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上,积极的预先规制优于消极的事后救济,公私协作治理模式优于单纯的政府干预。在此,公私协作治理模式,是指“由政府和私人部门组成的混合行政,不仅可以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威,利用产业、行业和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进行相互学习,形成更好的全球规制方略。还可以给不同主体以参与全球规制事务的机会,改进全球规制的民主性与合法性”。其优势是能够强化行政规制的效率,提升行政规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更主要的是,无人驾驶汽车的“高科技特征”,超越了当下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也使得传统行政规制模式难以处理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问题,如软件设计纠错、操作系统审查以及系统升级等。即便行政机关可以补充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来解决技术难题,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全面推广,行政机关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将力不从心。因此,高科技公司等私主体介入到社会治理中来,不仅能够弥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还能够有效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效率。
摘自《网络法律评论(第20卷)》P035-037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包含了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网络法学的研究者以及司法系统的法官和部分网络企业的实务工作者的有关网络法律的相关文章,全书从多个角度、从理论到实践讨论了网络法律学科中的重点问题,介绍了我国网络法律的新的发展动向以及国际上新的研究成果,并对国内外的新的网络法的重点案例进行了介绍,使读者不仅对网络法律的理论有所了解,也对实践中的发展有了一定的认识。全书充分体现了网络法新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对了解我国网络法律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帮助。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1891debdJ7QNF&id=577678389241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601423189